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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房、相关资产)相关的税务处理

 xch_andy 2012-09-20

房地产企业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房)相关的税务处理

类别

税务处理

1,项目小区外企业的固定资产

1,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所得税:折旧费用计入营销费用

2,项目小区外企业租赁的场所

企业所得税:租赁支出计入营销费用

3,项目小区内临时设施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4,项目小区内开发产品(计税对象)内

相关支出: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所得税: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5,项目小区内配套设施内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支出: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所得税:按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税务处理。

6,项目小区内自建的固定资产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相关支出:按照自建固定资产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1,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所得税:折旧费用计入营销费用

7,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房)内资产

1,企业所得税:折旧费用计入营销费用

2,企业所得税:处置所得

3,增值税:销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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