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220号
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锡地税函[2007]50号《关于企业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年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七年八月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8月10日印发
企业年金制度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由过去的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变为:基本养老、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缴费: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
职工个人缴费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
借:银行存款
贷:企业年金
职工薪酬包括的内容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住房公积;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职工的范围
(1)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3)虽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但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等。
职工薪酬的范围
(1)在职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薪酬;
(2)提供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等。
(3)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的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注意:2007版《中级会计实务》第198页(包括[例10—8])中的内容可能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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