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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龙溪舟子 2012-09-28

国务院近日发布第624号令,《教育督导条例》已经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二十七条。《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焦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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