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类 |
考核项目及分值 |
目标任务 |
评分细则 |
自评分 |
考核
得分 |
(一)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30分) |
组织机构(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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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挥体系健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时,反应迅速,指挥有力;有稳定的乡村动物防疫队伍,有固定的防疫办公场所;动物防疫工作年度有计划,明确岗位职责。 |
l、动物防疫领导组织不健全,扣2分;乡(镇)村联动协作不力,扣1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畜产品安全事件时,指挥不力、处置不及时、不规范的,扣1分。
2、乡村动物防疫队伍不健全,扣1分。
3、没有固定的乡镇动物防疫办公场所,扣1分。
4、无年度工作计划、人员分工不明确,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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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署(5分) |
对县指挥部部署的工作,及时组织落实,按时完成计划任务;对上级督查或督办的事项,及时作出反应,整改措施有力。 |
l、组织落实迟缓,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扣2分。
2、工作存在明显漏洞,被省市指挥部及办公室督办的,每次扣1分;对督办反应迟缓、措施不力、不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的,加扣1分
3、未能及时报提交防疫材料,扣0.5—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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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落实(7分) |
乡镇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列入对村、畜牧兽医员工作目标考核;履行“政府保密度”的动物防疫职责,落实免疫密度抽查制度;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联场带户责任制度;落实村级动物防疫责任制。 |
1、乡镇未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列入考核的,扣2分。
2、未组织开展动物免疫密度抽查(台帐为准),扣2分。
3、乡镇政府未签订《村级动物防疫责任书》,扣2分。
4、未落实场所监管责任、联场带户责任制度,扣1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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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8分) |
按照强制免疫有关规定,将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扑杀等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足额到位,及时列支,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
1、未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扣8分。
2、经费未足额预算,扣1-3分。
3、经费未及时落实到位,未按规定划拨使用,扣2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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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控制
和畜产品安全
监管(45分) |
高致病性禽流感
(10分) |
严防较大规模养殖场(肉禽存栏1000羽、蛋禽500羽以上)及散养家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
1、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规模场100%,散养95%以上),扣3分。
2、发生输入性禽流感疫情,每起扣1分;调出家禽查出疫情,每起扣2分。
3、发生(可疑、疑似和确诊)疫情时,未能及时规范处置,每起扣2分。
4、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扣0.5分;出现“零场点”,每项扣1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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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口蹄疫
(10分) |
严防较大规模养殖场(猪、羊存栏1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及散养牲畜发生口蹄疫疫情。 |
1、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规模场100%,散养95%以上),扣3分。
2、发生输入性口蹄疫疫情,每起扣1分;调出牲畜查出疫情,每起扣2分。
3、疫情发生时,未能及时规范处置,每起扣2分。
4、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扣0.5分;出现“零场点”,每项扣1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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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 瘟
(5分) |
严防猪瘟疫情暴发流行,及时规范处置疫情。 |
1、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规模场100%,散养95%以上),扣2分。
2、不按规定处置猪瘟疫情的,每起扣1分。
3、发生猪瘟疫情暴发流行的,扣2分。
4、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扣0.5分;出现“零场点”,每项扣0.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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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5分) |
严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暴发流行,及时规范处置疫情。 |
1、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规模场100%,散养95%以上),扣2分。
2、不按规定处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每起扣1分。
3、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暴发流行的,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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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狂犬病
(5分) |
按规定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阻断疫情向人传播。 |
l、未按规定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扣2分。
2、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80%以上),扣1分。
3、发生人感染狂犬病病例,每例扣1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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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安全水平
(10分) |
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组织开展禁用药品监测,抽检合格率100%,确保人不发生畜产品安全事故。 |
1、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不落实,扣2分;
2、监测任务未完成,扣0.5—1分;
3、上级抽检合格率低扣0.5—1分;
4、人发生畜产品中毒事件的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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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防治
措施落实情况
(25分) |
动物疫情控制
常规性工作
(10分) |
落实牲畜免疫耳标配戴制度,启动溯源管理;规模饲养场实行程序免疫,做好免疫程序备案,履行采样送检义务;散养动物落实春秋集中免疫的同时,做好每月“免疫周”工作;做好动物疫情巡查工作;组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和养殖场(户)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综合防控效率。 |
1、未启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扣3分;录入传输生产防疫信息低于核定数,每下降5%,扣0.5分。
2、规模饲养场、种禽场、养殖小区未实施程序化免疫,每场次扣0.5分;未实施程序免疫备案,每场次扣0.5分。
3、规模场(户)未履行自行采样送检义务,每场点,扣0.5分。
4、不及时规范呈报动物疫情巡查情况,扣0.5—2分。
5、未组织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相关技能培训,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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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工作
(10分) |
落实动物检疫监管制度,规范检疫行为,全面开展生猪和规模养禽场产地检疫。 |
1、动物检疫监管制度未落实,扣0.5—1分;
2、检疫行为不规范,发现一次扣1—5分;
3、产地检疫率低,扣1—3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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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
(5分) |
建立规模养殖场巡回监管制度,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措施。 |
1、规模养殖场巡回监管制度未建立,扣1分;
2、发现乱抛畜禽尸体和有害畜禽产品,未及时处理,流向市场或污染水源的,扣1分,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扣2—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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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100分) |
各项工作以单项分值扣完为限,工作目标中明确具体条款分值的,以具体条款分值扣完为限。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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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减分项 |
1、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防控措施有重大突破或创新,加3分;
2、组织机构、经费保障在市内领先并有指导示范意义的,每项可加3分;
3、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中有突出成效的,获省市奖励的,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
4、承担部、省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检查、督查,获得好评的,可适当加3-5分;
5、完成农村灭鼠工作验收合格加3分,未完成扣3分;
6、组织领导不力或措施落实不当,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暴发流行,扣5分;
7、辖区内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扣5分;
8、辖区内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或发生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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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评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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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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