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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系列之: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不同于民营企业

 liuweijgl 2012-09-28

近日在与一家国有控股公司老总的交流过程中,这位老总提出希望在他们公司实施长期激励,因为此前也与多位民营企业的老板谈论这个话题,因此在与这位国企老总的在交谈过程中,笔者明显感觉到一些异样,经过思考发现虽然大家谈的都是长期激励,但民营企业的老板和国企老总的出发点却有着微妙的差异,正是由于这点微妙的差异,如若处理不当,其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南辕北辙。

众所周知,长期激励是所有者激励经营者,希望经营者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为所有者创造价值,同时也希望经营者能够站在所有者的立场和角度思考问题,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非短期利益。为实现上述目的,所有者实施股权激励,使经营者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可见,让经营者分享经营成果是所有者用来激励经营者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在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一般是由老板发起,无论是自己设计方案还是聘请外部顾问,都可以与老板——真正的所有者进行深入的沟通,准确把握老板的管理理念和发展思路,据此设计激励方案。而在大部分国有企业,尽管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仍没有根本上得以解决,在现实中,往往是经营者率先提出股权激励的建议,而他们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希望分享经营成果。很显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们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与民营企业老板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不同的,在民营企业里的手段成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

作为外部顾问,必须正视国有企业老总的诉求,同时又必须认识到单方面满足其诉求的危险性。设计股权激励需要把握所有者的意图和期望,但在国有企业,常常不知道谁真正代表所有者,因此为国有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困难不在于如何设计方案,这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关键是识别谁能够代表所有者。

无论是实际的股权还是虚拟的股权,也无论是现股(权)还是期股(权),都会涉及到所有者的意愿,因为往往会牵涉到国有股权的稀释,也会牵涉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流失,而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没有哪一个表面上的所有者代表会为激励经营者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鉴于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希望参与经营成果的分配,也即剩余价值的分享。实际上,无论上述哪种模式最终都体现为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因此在为国有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与其将时间和精力花在激励模式和约束条件的选择上,到不如转换思路,通过利润分享计划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更为实际和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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