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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的修改体,现重视保障人权,守护公平正义

 李朝云律师 2012-10-0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时隔16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也是自1979年立法以来,修改范围最大的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最后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新做出了8处主要修改。这些新增加的修改有哪些要义,大修后的刑诉法对于保障公民权益又将产生怎样影响?中国之声记者邀请三位法学专家为您解读。

  陈卫东:更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

  1996年,当时只有36岁的陈卫东有幸参与了刑诉法自立法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万事开头难,陈卫东回忆说,修改过程中,各部门互不相让,令刑诉法的首次大修阻力重重。

  陈卫东:1996年,在修改的过程当中,很多的问题,各个部门意见是僵持不下,特别是关于废除收容审查, 免于起诉方面的争论就废除激烈。

  16年过去,如今年过半百的陈卫东,已经是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他也全程参与了修订过程。这一次,他感慨颇多。陈卫东说:最初没有想到两件事,一是顺利把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二是做了100多处修改,范围如此之大。

  陈卫东:这次给我感觉就是一种非常平和,大家一种相互尊重。这也就是这次为什么一下子改到这样一种程度。我想能改这么大程度也超乎了我们所有参加修改同志的预料。那么另外一点,就是这次我们在注重对犯罪打击的同时,更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特别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

  陈卫东说:这次刑诉大修的过程,透明、公开、广泛吸收社会意见,各个司法部门互相尊重,从大局出发,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

  洪道德: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有着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关于刑诉法的修改历程,他设计了一个案例来说明,修改带来的改变。

  洪道德认为:1979年的刑诉法,对于一个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奉行的是“有罪推定”的原则。

  洪道德:我们假设有一起凶手案,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杀人了,但是,侦查机关对杀人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现场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不上。这样的话,如果放在79年刑诉法里面,那么就一定要一路查,查清楚为止。查清楚有罪,就按有罪处理,查不清楚就一直查下去,这个实际上的有罪推定,但法律上是实事求是。

  而同样的案情,在适用1996年首次大修的刑诉法后,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洪道德认为:司法实践中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

  洪道德:就刚才这个案例,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如果查清楚了有罪就按有罪处理,如果查清楚了无罪就应当按无罪处理。那么没有查清楚有罪没罪,这就叫疑罪。疑罪怎么办,按无罪处理,叫做证据不能证明有罪的无罪,这是1996年刑诉法,疑罪从无。

  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洪道德:还是这样一个案情,在法庭上,被告人说这个口供是侦查人员动用了非法手段的情况下他被迫交代的。根据法律规定,就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经过调查,果然被告人的认罪口供是非法取得的就要予以排除,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法律必须宣布他不是本案的作案人,是事实上的无罪的人。而不是像 1996年那样,因为证据疑点不能排除,而变成了一个证据上不能证明是犯罪的无罪人,这个就不一样了。现在对人权的保护更进了一步。

  李贵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力

  李贵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年的刑事诉讼经验让他对每一处修改格外敏感。

  在原来的基础上,刑诉法最新增加的修改有八处。其中李贵方发现:在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李贵方认为:这是将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力非常重要。

  李贵方:就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了,他可能提出来说我要委托律师。但是有的侦查人员就不转达这个意见。所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原来的那个规定的框架下,有些犯罪嫌疑人请律师的权力,实际上就被变相的变相受到限制和削弱了。这从刑诉法修改能把它明确,这是很重要的,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110条刑诉法修正案中,这样保护人权的规定不胜枚举。李贵方认为:如果把公平正义比作一艘大船,那么刑事诉讼法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守护公平正义之船,更加平稳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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