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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国际法律的演进

 溪深水静 2012-10-05
作者/李银生 律师 国际法硕士 

  如果回顾一下历史,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由个体到整体、由局部到全局、由个别国家立法到国际立法的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伴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步展开的。 

  1913年《历史纪念物法》 

  世界上最早产生的保护历史建筑的立法,人们一般认为是在法国。1830年,法国任命了首位历史建筑监察官,1840年,成立了历史建筑管理局,开始对历史建筑进行登录保护;1913年,制定了《历史纪念物法》。这些举措说明了保护历史建筑已开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它源于人们对建筑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认识,是在“保护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的,同时有了国家立法的支持。 

  1933年《雅典宪章》 

  1933年,国际现代化建筑协会第四次会议在雅典召开,通过了《雅典宪章》,这是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尽管《雅典宪章》迟至1954年才由欧洲议会审议公布,但是它对历史建筑保护的推动作用及其对保护理念的传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论述,已把对个体建筑物的保护,扩展为对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明确指出“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区”。 

  1964年《威尼斯宪章》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这个宪章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它不仅第一次将文物建筑保护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以国际性准则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明确提出:历史建筑保护“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显然,“保护理念”在这个宪章中完成了一次质的飞跃,即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发展到对独特文明的保护,而其中的核心则是对人文环境的保护。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提出了“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共同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些条文充分说明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念,已被上升到保护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高度。人们开始认识到,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的发展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它们都面临着可能“一旦失去而不复再有”的危险。 

  1976年《内罗毕建议》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它明确地提出了历史地区的概念,这个概念已不再仅仅指围绕著名建筑的地区,而包括历史街区、历史城镇、老村落等。 

  《内罗毕建议》的五点共识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有关人文环境的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例如,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内罗毕建议》,专门就历史环境问题进行了归纳,提出了五个共同观点,即认为:历史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是过去存在的表现、能将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如实地传给后人,因而,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⒄。这些理念的提出,表明了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更加深入、更加全面了。 

  1987年《华盛顿宪章》 

  继《内罗毕建议》之后,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简称《华盛顿宪章》。它开宗明义地指出:“本宪章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它把历史城市、城镇放在了首位。这个宪章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把历史城市、历史地段的保护,以国际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国际法律的演进 

  这些国际文件的产生,一方面反映了人类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也是对城市现代化实践的总结。事实说明,凡是历史城市,特别是那些文化名城,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都面临着如何解决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问题,而且都几乎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然而,经济愈发展、社会愈前进,便愈要保护历史文化,却是一条共同的规律。 

  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都曾经历了一个“城市更新”或者称作“城市中心的再开发”运动。由于大规模更新改造计划缺少弹性和选择性,尤其是开发公司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以高容积率、高出房率为主要追求目标,结果不但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反而使许多历史性城市受到了破坏。更有甚者,城市更新的后期还出现了第一次城市危机。1973年,尼克松政府不得不宣布结束城市更新计划,而代之以“住房与社区发展计划’,同样的,英国在战后重建中也经历了一个推土机时代(age of the Bulldozer),但在20世纪70年代,也进行了调整。他们在城市规化中,很少再用旧城改造(Reconstruction)、改建更新(Renovation)等概念,而采用整修(Refurbishment)和再生(Regeneration)等概念。这些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充分说明了对历史性城区采取怎样的规划政策,绝非仅关系到历史文化保护的问题,它们同样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鲁迅的名言;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同样可作为我们用以衡量城市文化的标准。可以说,历史文化贫乏的城市是很难迈向世界的。正因如此,凡是堪称国际化的大都市,无不把文化发展战略放在重要的地位。例如,作为美国第一大城市同时也在世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纽约,近30年来城市政策的制定,就日益倾向空间和社会发展的文化战略,十分重视塑造文化都城的形象。 

  从文化生态的角度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尤具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能否走向世界的问题,也与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紧密相连。城市是文化的载体。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充分地体现在城市的千姿百态上。保护城市特色,特别是它的人文历史风貌,实为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核心。 

  古城保护的四点原则 

  历史文化遗产和古城保护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原真性,保护历史文化遗存本来的真实历史原物,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要使之“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二是整体性,不仅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包括其中的文化内涵; 

  三是可读性,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历史痕迹,不要按现代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四是可持续性,不是今天保了明天不再保,要想一朝一夕就恢复几百年、上千年的面貌,要改变观念,使保护持之以恒。 

  几点建议 

  1、古城保护要依法保护 

  2、古城保护要科学论证 

  3、古城保护要公民参与 

  4、古城保护要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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