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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律师团队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

 李朝云律师 2012-10-09

2006年开始,丰源公司销售零部件给翔晟公司,翔晟公司加工成半成品后再销售给星益公司。一年之后的2007年,因翔晟公司财务运营不正常,对丰源公司的偿债能力不足,丰源公司欲停止向其供货。后经丰源公司、翔晟公司和星益公司三方协商,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翔晟公司从丰源公司购买零部件,翔晟公司再加工后以PCD ASS Y(电子元件)形式交货给星益公司,有关付款方法三方达成以下协议:(1)丰源公司发货给翔晟公司后,其应收货款由翔晟公司委托星益公司直接支付给丰源公司。星益公司可凭丰源公司向翔晟公司送货的相关凭证代为支付给丰源公司货款。(2)若翔晟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星益公司向丰源公司的委托付款文件,星益公司可暂存留对翔晟公司的付款。并由星益公司出面召集三方协商解决,以确保翔晟公司对星益公司以及丰源公司对翔晟公司的债权。如协商不成则按第一项执行。”。     

在履行过程中,丰源公司发货给翔晟公司,翔晟公司加工过后再销售给星益公司,初期翔晟公司开具委托书,星益公司即代其支付应付丰源公司的货款,折抵星益公司欠翔晟公司的货款。后来翔晟公司没有开具委托书给星益公司,且星益公司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了翔晟公司。丰源公司向翔晟公司出具送货的相关凭证要求付款时,星益公司认为没有委托书,且星益公司已经不欠翔晟公司货款,于是拒绝支付货款给丰源公司。丰源公司认为星益公司和翔晟公司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方承担相关责任。本案经过两审,目前在当地中院已结案,法院判决只支持翔晟公司向丰源公司承担责任,星益公司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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