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成员的集体智慧,不断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二) 对涉及改革和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 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决定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统一战线以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 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 (五) 其它需要党委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 第六条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一个以上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 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的,由书记委托签发。 第八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九条 党委会对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个别情况下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三是召开党委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党委会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属各支部议事决策适用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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