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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分支机构信息变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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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邮编
纳税人 申明
上级机构 名称(全称)
上级机构 纳税识别号
分支机构 名称(全称)
分支机构 纳税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名称(全称)
财务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纳税人名称 (全称)
纳税 识别号
序 号
注册地址
分支 机构 信息
分支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名称(全称)
上级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名称(全称)
分支机构信息变更表(总机构填报)
变更原因 (在□中打√)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总机构 主管 税务 机关 受理 意见
本企业提供的上述分支机构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企业已经阅读并理解该税法条款及相关规定。
纳税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生产经营地址
根据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该纳税人为: □跨省经营 □跨地市经营 □跨区(县)经营 □本地经营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打“√”)。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地址:邮编:
纳税人信息
备注: 1.本省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变更(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的)或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总机构主管税务登记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本表。 2.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变更项目栏次中同时注明变更前后的信息。 3.本表一式三份,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反馈后,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一份和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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