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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分支机构信息变更表
2012-10-10 | 阅:  转:  |  分享 
  
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邮编

纳税人
申明

上级机构
名称(全称)

上级机构
纳税识别号

分支机构
名称(全称)

分支机构
纳税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名称(全称)

财务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纳税人名称
(全称)

纳税
识别号




注册地址

分支
机构
信息

分支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名称(全称)

上级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名称(全称)

分支机构信息变更表(总机构填报)

变更原因
(在□中打√)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总机构
主管
税务
机关
受理
意见


本企业提供的上述分支机构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企业已经阅读并理解该税法条款及相关规定。


纳税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生产经营地址


根据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该纳税人为:
□跨省经营
□跨地市经营
□跨区(县)经营
□本地经营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打“√”)。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地址:邮编:

纳税人信息

备注:
1.本省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变更(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的)或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总机构主管税务登记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本表。
2.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变更项目栏次中同时注明变更前后的信息。
3.本表一式三份,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反馈后,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一份和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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