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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3.15农业银行盗窃案

 霍尔瓦特大街 2012-10-12

背景:
  1992年3月15日,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 动力办事处被盗,涉案金额为128万元人民币。 
基本情况:
  1992年1月以来,哈尔滨安装公司一队技术员盛伟强(哈尔滨乔四犯罪团伙盛伟光的弟弟),勾结沈阳无业游民马文志,多次潜入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分行动力办事处地下室,利用千斤顶、砂轮机、气焊机等多种工具,企图打开金库,但未得逞。之后,盛、马二犯又勾结哈尔滨日报印刷厂工人金永浩,雇用民工在与金库一墙之隔的无人民宅,凿洞6天,于92年年3月14日晚,将近半米厚的墙壁凿开,三犯潜入金库,盗走人民币128.2万多元。 
侦破情况:
  案发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当地领导高度重视,哈尔滨市公安部门仅用21天便侦破此案。

       银行人员玩忽职守。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在协助有关单位侦查此案过程中,发现该办事处副主任孙永刚等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特大盗窃案件的发生。动力区人民检察院遂于1992年4月10日对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孙永刚、付江涛、陈刚、朱朝辅、孙长满、王连恒、王新生、曲德福、杨啰等九人立案侦查,4月15日侦查终结。经侦查:该金库于1991年7月改建时,就严重违反中国农业银行(87)24号文件规定,没有安全防范设施,没有拉开金库与四邻的距离,金库两侧是未住进人的居民住宅区,金库下面是设备层通道,为犯罪分子利用空房作案提供了条件。对这些留有隐患的严重问题并没引起办事处领导、安全保卫部门的重视。办事处副主任孙永刚,主管安全保卫工作,又是单位治安防范负责人。孙在主持金库的改建、警报器的安装工作中,都没有尽到职责,没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安全防范设施规范》的规定施工,把金库建在毫无防范措施的设备层之上。1991年7月25日分行保卫处副处长王新生在审批金库改建设施方案时,明知《中国农业银行安全防范设施规范》中对金库设施的要求,却不负责任地在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农业银行动力支行(办事处)原址

       1991年11月动力办事处迁入新址后,没有安全防范装置,金库内外无一报警装置,更没有履行审批、验收手续,使这座留有严重隐患的建筑顺利投入使用。特别是孙永刚与曲德福既不周密调查了解金库四周地形位置和社情,也不研究制定金库安全防范措施,更没向值班、值宿干部和守库警卫、库管人员说明金库西墙外是尚未住人的居民区,要重点警卫的要求。 
1992年3月11日至14日,犯罪分子在金库西墙外连续几天凿金库的墙。凿墙的声音在办事处各房间都能听到,均未引起办事处领导以及保卫人员的重视。3月12日上午金库库管员将王连恒叫到金库内,告之金库左上方有异常响声,并指给方位,让其听声音。当王听到声音后,库管员向其建议“是不是向主任反映一下”,王连恒答应向主任反映,因当时未找到主任,事后也忘记了向主任报告。接着,又有本单位一名职工向该办事处经济民警队副队长孙长满反映,金库西墙有砸墙声,“金库有危险”,孙长满不仅不采取相应措施,反而说:“金库结实,给你一把镐,刨一天也刨不开。”由于王、孙等人思想麻痹,对群众反映的严重问题未予重视,也未采取措施,致使犯罪分子作案得逞。
       被告人孙永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付江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朱朝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孙长满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连恒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新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二年。
       
罪有应得:
  盛伟强在捕获时畏罪自杀,其余两主犯金永浩、马文志,分别于4月5日和6日被抓获。此外,7名包庇罪犯亦受到严厉制。
建国以来最大的银行盗窃案主犯马文志、金永浩,于1992年5月30日在哈尔滨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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