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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管部门解读“驾驶证申领使用”新规 金碧杂谈 金碧坊

 老卖年糕 2012-10-13
发表于 2012-10-11 17:39:12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记者今日从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其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日,云南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在解读“第123号令”时表示,新规定旨在进一步严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解决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问题。

C型驾照考试练5考5

规定

科目一考试将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作为科目一,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外收费。

解读

据介绍,目前,科目一主要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情况临危处置、事故急救和危险物品等内容。由于初次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人,对车辆驾驶和道路通行没有实际认知,对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况临危处置等知识点只能靠死记硬背,理解不深,影响了培训和考试的效果。同时,原来设置的客货车专用试题数量少,需要增驾考点,丰富题型,以全面考核驾驶人的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技能。

“考虑到学员考试科目一时基本没有实际驾驶操作经验,此时适宜考试一些最基本的法律规定、通行规则、交通信号等知识,待学员考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对驾驶操作有了直观认识,此时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可以使学员结合驾驶培训考试经历进一步加深对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云南省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处长唐福萍说。

据介绍,为提高小型汽车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123号令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一是简化了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二是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百米加减档主要考核学员对档位熟练操作,起伏路主要考核对车速的控制和油离配合,放在实际道路正常驾驶过程进行考核更合理。三是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

此外,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将用施划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防止考生以标杆为基准点背口诀应试,使考试更贴近实际场景。

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本文TAG: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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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客货车 增加考试项目

规定

对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调整后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解读

据了解,近年来,大中型客货车在急弯、陡坡、冰雪湿滑等危险路段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2011年发生的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中,24起是在恶劣天气和复杂路况条件下发生的,14起是由于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

为了提高重点车型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新规定中将大型客车、货车等重点车型的驾驶证考取难度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新增模拟连续急弯路、隧道、临水临崖、雨雪天、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6项必考项目。各个考试场地将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对这些重点车型考生进行至少20公里的驾驶考试,并在模拟路段上练习和考试。不具备相关考试能力的考场将进行场地改造建设。

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 倒查发证民警

规定

为确保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

解读

“倒查考试民警责任的相关规定是为了避免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该负责人说,“第123号令”中明确规定了考试纪律。需要建立驾驶人考试业务数据分析核查机制,完善考试能力、考试质量公告制度等监督机制。同时明确了考试员工作纪律,一旦其行为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试责任倒查制度是指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开展车管所考试发证责任倒查。

在实习期内,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驾驶人陪同上高速公路

规定

除第一次领取驾驶证的人以外,规定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再次记6分以上的,取消其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为进一步增加交通违法成本,规定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3年不审验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

解读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1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达2613万人,占总数的10.91%。与此同时,新驾驶人素质不高、安全守法驾驶意识不强等问题突出,2011年,驾龄在1年内的新驾驶人肇事21845起,占同期事故总数的10.47%,造成人员死亡5505人,占同期死亡人数的8.94%。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驾龄不足1年的新驾驶人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量的16.2%。

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一是扩大了实习期管理范围,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二是明确了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三是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中型以上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将记12分

规定

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解读

一是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二是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三是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由记6分提高到12分。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有82.2%的调查对象认为对机动车不挂号牌、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应该从严查处、从严记分。四是调整表述的记12分记分项2项。将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调整为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五是细化了超速的记分标准

闯红灯 记分处罚从3分提高至6分

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将记6分。

解读

“闯红灯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这种行为始终保持强硬的查处力度。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将会大大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比例,对行人和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都存在着极大的威胁。”该负责人表示,闯红灯的行为引发严重交通事故的比例非常高。

此次发布的“第123号令”将对违章驾驶员的记分处罚从3分提高至6分,将更有效地震慑违法司机,减少闯红灯的行为,对提升整体道路安全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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