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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主权归属的历史悬案:所谓“归还日本”非法

 康康1257 2012-10-17

琉球主权归属的历史悬案:所谓“归还日本”非法

2012年10月17日 10:32
来源:中国海洋报

琉球群岛位于中国台湾省和日本之间,琉球王国曾经是中国的属国。历史上,琉球国多次遭受日本的入侵,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国,琉球大部分国土被改为冲绳县,北部诸岛则划入鹿儿岛县。二战后,美军控制了琉球群岛,后来美国违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单方面宣布将其“归还”给日本。

琉球主权归属不定

日本吞并琉球的一系列行为,从一开始就遭到琉球王国朝野的强烈抵抗。琉球国王曾派遣秘密使臣到中国积极开展请愿活动。为此,清政府也向日本提出了抗议。当时,恰逢美国前总统格兰特访问中国、日本。主持清政府外交的李鸿章邀请格兰特出面调解琉球问题。格兰特表示愿意在中日间“秉公持议”。经格兰特斡旋,出现了“琉球三分说”,即琉球分为三部,“将中部归琉球,立君复国,中日两国各设领事保护之;其南部近台湾,为中国要地,割隶中国;北部近萨摩,为日本要地,割隶日本。”

日本政府不赞成“琉球三分说”,但利用这一对其有利的方案,将其改篡为所谓“两分论”,即日本把琉球划分成两部分:琉球本岛及其北方岛屿作为日本的领土,而南部的宫古与八重山群岛则划归中国。自1880年8月起,清政府总理衙门与日本驻华公使进行了8次交涉(交涉中没有涉及钓鱼岛归属问题)。最后基本采用了日本的“两分论”,草签了《琉球专条》,约定3个月内由双方政府批准生效。

清政府总理衙门的妥协外交,引起清廷内部的反对声浪。对清政府外交决策有着重要影响的南、北洋大臣均持反对态度。因此,清政府拒绝批准这一条约,同时指示中方代表与日本继续协商。日本方面对继续协商予以拒绝,谈判破裂。虽然1882年曾恢复琉球问题的谈判,但最终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琉球问题一直拖延至甲午战争。

由于清朝与日本始终未就琉球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因而中国学者大都认为此问题成为“悬案”。

琉球地位应由盟国共同决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美、英成为对日作战的盟国。1943年12月11日《开罗宣言》宣告“应当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来攫夺和侵占的太平洋一切岛屿,把日本从中国窃取的一切领土如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但中美英三国在宣言中涉及归还中国领土部分时未提及对琉球问题的主张。甚至在随后的《雅尔塔协定》以及《波茨坦公告》中也没有相关的表述。但《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公告非常明确地将日本领土范围限定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大岛内,其他岛屿是否归属日本必须要由上述三国共同决定。

1945年8月底签署的《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又重申了《波茨坦公告》中对日领土范围的划定。因此,根据上述国际共同认定的法律文件,尽管中美英三国并没有就琉球的未来地位问题达成最后决议,但也表明了日本不可能拥有琉球的领土主权,应由反法西斯盟国共同决定琉球的未来地位。

美国所谓“归还”违反国际协定

美、日在1951年私下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其第二章“领土”中第三条规定了琉球群岛的地位:“日本国对美国对联合国所作任何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就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为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包括水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管辖之权力。”

《旧金山和约》是美国一手策划和炮制的,中国政府不予承认。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对日本领土限定的表述是与《波茨坦公告》吻合的,包括琉球群岛在内的北纬29度以南的岛屿被排除在日本领土之外。

1962年3月,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公开承认了日本对琉球享有主权,并承诺在未来的某个合适的时机将琉球群岛的主权全部交还日本。肯尼迪声明是美国对琉球问题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为后来琉球归给日本奠定了基础。但是,它全然违反了二战后一系列国际协定“共同决定”的原则,也完全践踏了中国对琉球问题的合理主张,因此遭到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1969年11月,日本首相佐藤荣作访美,与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行会谈,并发表联合公报,宣布美国将于1972年“归还”琉球给日本。

联合国明确之托管地都是前殖民地或主权没有归属之地,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促进托管地最终走向“自治或独立”。有鉴于此,美国在琉球群岛托管结束后单独将其交与日本,显然违背了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违背了琉球人民走向自治或独立的意愿。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郁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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