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分支机构能否以自己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神州国土 2012-10-17
公司分支机构能否以自己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接线专家 翟国徽

  问:我公司是某大型矿业公司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在钼矿资源丰富的某市依法投资设立的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并取得营业执照),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该市范围内进行钼矿开采。在生产过程中,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我们存在越界开采行为,遂对我们作出了行政处罚。我们认为,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属于程序违法。为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我们属于矿业总公司在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因而不能以自己名义申请行政复议,遂向我们作出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我公司能以自己名义独立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实践中,公司分支机构作为一种非法人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能否以自己名义提出复议申请,争议较多。我们认为,正确判定公司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参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关规定,区分该分支机构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公民、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来分别进行判定。

  首先,分公司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因此,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公民、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认定分公司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需要参照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但没有对“其他组织”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同样应允许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关于“其他组织”的内涵和外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认定分公司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看其是否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该案中,某大型矿业公司依法投资设立的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并取得营业执照,参照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