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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周怀世)
2012-10-17 | 阅:  转:  |  分享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国家税务总局第一讲:总则(法/条第一章)主要内容: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确立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设立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法名称之争以及深层含义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法一条,条例二条)—依照中国法
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外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原则:-作为投资者在我国依法设立企业-适用本法
-仅在我国以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仅取得源泉所得的-不应局限于其名称,原则上凡具有经济组织性质的应适用本法,否则按个人征税二、税
收管辖权(一)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
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条例五-八条)
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二)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注
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从原法双重具备改变为单一具备—对原税法的延续和发展--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
重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
会议召开地)等。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国际现状及趋势:两者结合,从所得源于经营决策地理论,发展到实践
上注重经营实质实施地,成文法原则加案例法形成具体判定标准我新法改变规则的原因国际上从注重来源地管辖向注重居民管辖转移反规避的
需要(注册外迁、外国公司/海归公司实质在华运营)-跨国公司管理总部?与税收协定衔接-承认国内法标准/双重居民(四)非居民企业纳
税义务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机构、场所概念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又是征税的方法(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非营业利润--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源泉扣缴机制(五)机构
、场所-不等同于商务概念-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
系(拥有、管理、控制)?实际联系与引力原则相区别(五)机构、场所(续)-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问题—反规避的需要-内包
业务与外包业务保持平衡(条例五条二款)-适应新经济活动的发展问题—电子商务等-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关系延续时间限定辅助性
或准备性活动独立地位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营业代理人税收后果示例某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从境外购进价值为50的商品,以1
00销售给境内的用户,销售过程仅发生20人员工资.20的个人所得和30的企业利润均应在中国纳税如果将员工转为销售代理,代理报酬仍
为20,其他情形同上,仅就20在中国纳税吗?--营业代理视同机构、场所(六)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1、财产转让所得(条例七条
)—不动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按财产坐落或称法定存在地判定-注重经济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该项财产的
企业或机构场所的所在地判定-注重收益者所在地(六)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续)2、投资性(权利)所得:—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
标准-注重衍生所得的权利的使用地—有限列举股息红利等权益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税部门
确定(担保费所得)(七)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方法先确定所得类型(劳务/权利/财产?)再分别确定来源地(八)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
际税收意义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有依照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对非居民纳税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税对居民纳税人
: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辖,并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来源国分享征税权)第二讲应纳税额(法/条第三章)主要内容:
定义应纳税额--税法第二十二条确定境外所得税收制度-抵免法(税法第二十三条)-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间
接抵免(税法第二十四条)一、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的计算(税法第三、二十二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
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为境内外所得总额,境外所得不采取年度期间预缴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税收优惠规定中直接减、免、
抵的税额,不包括减记的收入额和加记的费用额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再抵免境外所得已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后为实际应缴的税额二、抵免法的目的
资本输出中性--保持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税负的平衡税收公平--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三、抵免限额的目的保障国内税收收入-避免境外
税收抵免冲击国内收入某居民企业境内所得100,境外所得100,外国税收50,国内所得税税率25%,如果没有抵免限额,则当期应纳税
额全部被外国税收抵消,当期100的境内所得也不需要缴税?四、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的意义贯彻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消除境外所得相比境内
所得不同的外国税收抵免效应某居民企业已在A国从事经营活动,产生A国所得100,缴纳A国税收40。现有一个投资本国或者B国的机会,
国内投资与B国投资的税前收益均为100,国内税率25%,B国税率15%(一)境内投资的税收后果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5(20
0X25%X100/200)实际缴纳外国税收为40,可抵免A国税收为25实纳本国税额为25(200X25%-25)境内外所得
税总额为65(25+40),A国可抵免外国税收余额15向以后年度结转(二)综合限额法下B国投资的税收后果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50
(200X25%X200/200)实际缴纳外国税收55(40+15),可抵免A国税收为50实纳本国税额为0(200X25%-5
0)境内外所得税总额为55(40+15),可抵免外国税收余额5向以后年度结转(三)分国不分项下B国投资的税收后果A国税收抵
免限额为25(200X25%X100/200),B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5(200X25%X100/200)实际缴纳A国税收40,实
际缴纳B国税收15。可抵免A国税收为25,可抵免B国税收为15实纳本国税额为10(200X25%-25-15)境内外所得税总额
为65(10+40+15),可抵免A国税收余额15向以后年度结转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确定适用人(法二十三条)--取得来源
于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境外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划分境、内外所得及境外实际联系所得(条例七
条)--按税法判定来源境外所得,不属于来源境外所得而被境外征收了所得税,可以依据税收协定提请启动协商程序—对走出去企业提供的服
务五、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续)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条例七十七、八十一条)--依境外法律应征、实际已缴纳并负担、所得税性质
、提供境外纳税凭证计算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按中国税法计算境外净所得--境外被源泉征税的所得的成本费用扣除、总部共同费
用摊销—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每一国的净所得占所得总额的比重,乘以应纳我国税收总额五、境外税额抵免
操作(续)实际抵免(法二十三、条例七十九、八十一条)--经确认可抵免的境外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五年内结转
抵补间接抵免(法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仅限于居民企业--达到一定控股规模(20%)的境外多层持股企业(三层?
)--从最低一层企业逐层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六、间接抵免示例(续)某居民企业在境外A国设立100%控股的甲外国企
业(为非居民企业)。甲外国企业实现营业利润100,缴纳A国税收20,将税后所得80分配给居民企业时,扣缴4(税率为5%)的股息预提
所得税,该居民企业实际收取股息76(不考虑该居民企业的其他盈亏情况)(一)不间接抵免的税收后果抵免限额为20(80X25%X
80/80)--要将实际收取的76股息还原为外国税(可抵免的)前的所得数额实际缴纳A国税收为4,可抵免A国税收为4实纳本国税额
为16(80X25%-4)居民企业与甲外国企业负担的全部境内外所得税为40(16+4+20)(二)间接抵免的税收后果抵免限额为25(100X25%X100/100)--要将实际收取的76股息还原为外国税(可抵免的)前的所得数额实际缴纳A国税收为24(20+4),可抵免A国税收为24实纳本国税额为1(100X25%-25)居民企业与甲外国企业负担的全部境内外所得税为25(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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