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本省城市廉租房: (一)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赁公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三)具有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居住危险房屋、集体宿舍,或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或承租私有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 家庭成员中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本办法出台后迁入的家庭成员,在迁出地拥有其他住房或者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纳入迁入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本省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构)应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初审的有关工作。 申请本省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住房保障机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同时,根据所提供的保障方式,分别终止对其实施的保障行为: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员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承租的廉租房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七)违反协议或合同明确的其他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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