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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5申报表
2012-10-20 | 阅:  转:  |  分享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甲企业2008至2
013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亏损-500、-100、200、-100、100、400万元。其中2009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
所得额50万元。2011年从合并企业转入亏损80万元(已被税务机关确认,剩余弥补期3年),2012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6
0万元。Thankyou!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体现
相关性)扣除类调整项目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了合并,按二者合计后按15%标准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扣除。
业务宣传费也可以结转了,不用理会广告费那3个严格的标准了,如果有标准就归到业务宣传费去,业务宣传费已取得与广告费相等的地位
了。 例5:扣除类调整项目关注点:1.把赞助支出变为业务宣传费2.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来处理3.白酒广告宣传费问
题扣除类调整项目8、捐赠支出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51、52、53条: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
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扣除类调整项目9、
利息支出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
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扣除类调整项目关注:(1)关联
方借款问题(财税〔2008〕121号)(2)非金融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吗?例6扣除类调整项目企业接受
关联方的全部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列支的条件有三个:其一,债资比例不超过规定比例且不超过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
分。其二,企业能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三,受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
于境内关联方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该如何确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
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
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扣除类调整项目10、住房公积金14、各类基
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可能有调减)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能有调减)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
扣除。扣除类调整项目几个问题:(1)“五险一金”的标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标准,目前没有具体标准,财税[
2006]10号文只是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标准;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没有省级人民政府的标准,以前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的标准是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薪
金总额的4%,扣除类调整项目(2)超标准不得扣除,但[2006]10号文说超标准要记入工资薪金征税,而计入工资就应该可以扣除
,有矛盾,怎么办?(3)新法没有提到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问题(应该不能扣除)扣除类调整项目11、罚金、罚
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2、税收滞纳金13、赞助支出17、与取得收入无关所形成的费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扣除类调整项目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未经
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扣除类调整项目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例2,例7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19、加计扣除扣除类调整项目19、加计扣除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扣除类调整项目第九十
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
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扣除类调整项目
20、其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扣除类调整项目1、财产损失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
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
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资产类调整项目关注点:1、限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损失。2、财产损失要不要报批?3、报废和低价销售?(进项转出和报批)资产类调整项目2、固定资产折旧3、生物性资产折旧
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5、无形资产摊销来源于附表九如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条件下会导致:会计成本小于计税基础资产类调整
项目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例:2008年1月1日对外投资100万元,12月31日,计提投资跌价准备20万元,2009年6月2
0日,转让投资110万元。上年度股权投资损失1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资产类调整项目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
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未
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1、关联交易
2、成本分摊3、避税地4、资本弱化……申报表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
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附表六第七列合计数《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
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注意(1)境外所得是指还原后的所得(2)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
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附表三第13行)例:如果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00
境外所得80本行填80例:如果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00境外所得1
20本行填0例:如果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00境外所得120以前
年度待弥补亏损-50本行填120例:如果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00境外所得
120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10本行填110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
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税基础应税重组免税重组初始计量计税基础初始计
量计税基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账面价公允价值原账面价原计税基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公允
价值原计税基础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财税[2007]80号文: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
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
所得额。例3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财政性资金(1)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不含出口退税)属于政府补助范
畴,与不征税的财政拨款是两个不同概念(2)财税[2007]80号文: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
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3)政府补助,除另有规
定外,应一律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8]1号文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用途不征财税[2008]38号文核力发电企
业增值税退税款用于还本付息不征会计处理:1、计入当期损益2、计入递延收益例411、境外应税所得(未还原)
已计入利润总额调减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13、不征税收入
区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由于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附表一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税法新创设的一个概念,包括: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的奖励返还等14、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
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利息收入等15、减计收入16、减免税项目所得17、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第八条)。扣除类调整项目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
足够”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真实性原则如果
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是适当的凭据。(引自法律释义)足够与否依赖税务职业判断和纳税人诚信度。比如工资
,一般以内部凭证,但有时需要其他佐证。如果不能提供适当凭据,税务机关应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
——净所得征税理论(改变原征管理念!!)——具体规定总
局正在讨论制订下发。——对以票管税及税基的冲击较大!!!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
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直接相关根源-直接相关(带来现实经济利益和未来经济利益)性质-区分个人费用与
经营费用区分不开怎么办?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三:合法性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
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罚款、税收滞纳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许扣除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四:合理性原则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款: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主动
运用,充分证据表明其存在不合理性。关注:材料采购成本、发出材料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的计算方法请参见教材20
5-214或《成本会计》书2、工资薪金支出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
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
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扣除类调整项目2、工资薪金支出工资合理性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股东或主要股
东的亲属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即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三是防止国有控股等垄断企业的管理者和
雇员利用垄断地位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扣除类调整项目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
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扣除类调整项目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
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扣除类调整项目(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扣除
类调整项目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
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类调整项目3、职工福利费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注意可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是实际发生数,而不是计提数另外,新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全部纳
入应付职工薪酬,如果没有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也不必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发生时直接列费用——福利费项下。扣除类调整项目关于
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
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扣除类调整项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
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
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
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
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扣除类调整项目4、职工教
育经费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
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类调整项目注意事项:(1)职工教育经费强调是发生的,不是计提的。(2)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体现了相关性)扣除类调整项目(3)注意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
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八)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
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
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
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扣除类调整项目5、工会经费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
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强调的是拨缴工会,注意是拨缴,不是计提,只计提不拨缴不行。注意工会规定。经费的范围:中华全
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规定。扣除类调整项目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体现相关性与合理性)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
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比以前严了。如一家年销售收入900万元的企业,交际
应酬费年实际发生5万元,按旧细则规定税前扣除限额为900×5‰=4.5万元,而新法实行后,如果仍旧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元,则扣除限额
只有5×60%=3万元,比原来旧细则规定规定少扣除1.5万元。扣除类调整项目附表一(1)第1行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江苏省
税务干部学校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101号国税函〔2008〕801号国税函〔2008〕44号居民企业非
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
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国税发[2008]101号(2008年
10月30日)申报表主表11张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收入明细表2、成本费用明细表3、纳税调
整项目明细表4、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8、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
表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数据填报。2、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计算的企业《利润表》数据填报。
3、依据本企业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数据填报。三、新表体系变化特点继承——2张表无变化发展——7张表内容调整扬弃—
—删除表4张创新——新增表2张四、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二)表体项目(三)行次说明及表内、表间关系
1、税款所属期间2、纳税人识别号3、纳税人名称1、利润总额的计算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3、应纳税额的计算4、附列资料
(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2、纳税人名称3、纳税人识别号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2、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3、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4、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
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表体项目1、利润总额的计算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3、应纳税额的计算4、附列资料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2、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
,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
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
数据来自附表。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三)行次说明及表内、表间关系申报表主表11
张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收入明细表2、成本费用明细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4、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5、税收优
惠明细表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9、资产折旧、摊
销纳税调整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账
面价值:是指某个科目扣除被抵帐户金额后的净值。账面余额:是指某个会计科目的余额,不扣除被抵帐户的金额。计税基础:企业收
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金额.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二十一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建
立在财务会计核算基础上不一致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2、
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不论
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
。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不排除收付实现制: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企业预收收入、
银行企业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等)会计与税收差异1、会计基于谨慎性原则2、税收基于确定性原则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公式新旧税法比较(内资)原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亏损-免税收入新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亏损比较: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优先扣除好处:优惠政策充分落实;税基更加明确(税收法定主义)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举例:收入100(免税收入20),扣除90原规定:应税所得=100-90-10=0新
规定:应税所得=100-20-90=-10亏损的重新定义(免税收入不需要弥补当期经营亏损)条例10条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公式申报表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其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纳税调减,在弥补亏损之前扣除.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纳税调整项目(附表三):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
计算的预计利润其他1、视同销售收入类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注意: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原:
与增值税衔接独立核算确定纳税人新:法人所得税同一实体内部2、销售折扣和折让收入类会计:以折扣后的差额计量收入
税收:更强调形式要件,规定折扣必须在一张发票上列明,才可以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否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在税收上都不得扣除折扣。
(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1997]472号)注:对不符合税法形式要件,不能扣除的商业折扣需要作纳税调增。收入类
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
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类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
干问题的通知例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类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成本调整确认收益(1)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
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例2(特p82)收入类6、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是要针对国外的投资收益如果保持利润不分红的反避税处理7.特殊重组8.一般重组企业重组:是指涉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实质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整体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等。分为应税重组和免税重组参考: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应税重组1、企业重组业务,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企业在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3、债务重组中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重组的所得或损失。4、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免税改组条件:企业重组必须具有充分的经营目的企业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中,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企业整体资产交换中,货币性补价低于整个资产交换公允价值的15%。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至少在被分立之前的5年都从事积极的营业活动。免税改组:除与重组交易的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税务机关确认,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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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