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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山乡武侠 2012-10-22

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税收政策是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征税的各种原则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方法等,而会计政策是指会计准则和制度中规定的有关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原则与方法等。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分属不同的领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因而通常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现行两者的主要差异在各个会计要素上均有体现。
  
  (一)关于资产方面的差异
  会计上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予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税法上对资产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二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上一般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价值,通常按实际支出或实际价值作为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上虽也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价值,除按实际支出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外,有时强调按完全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与会计上形成差异。如企业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均按实际价值入账,税法上则要求按完全价值入账;取得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如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会计上这部分债权性支出不作为投资价值入账,而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投资价值入账;以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资产,会计上一般按原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价值入账,而按税法要求一般应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入账,等等。
  
  2.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无形资产,如没有合同和法律规定受益年限,会计上规定摊销期限不应超过十年,税法上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强调应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上强调期末必须处理完毕,税法上强调应报经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等等。
  
  3.资产的减值准备。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发现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4.资产的收益处理。如投资收益,会计上对与投资相关的收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作为收回债权处理,有的作为收回投资成本处理,有的则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而税法一般都要求作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二)关于负债方面的差异
  
  会计上的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按现行规定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三点:
  
  1.放弃债权。会计上规定对债权人主动放弃的债权或者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应按账面价值转为资本公积,作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处理,而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预计负债。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3.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和其他借款费用。对于长期借款费用尽管会计上和税法上都要求划清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界限,但具体的划分范围、时间标准、数额确认等均有差别。就范围而言,会计上只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税法上包括购建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借入资金投资的借款费用;就时间标准而言,会计上强调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而税法上以资产“交付使用”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就资本化的费用数额而言,会计上强调必须按实际投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税法上对此并无明确的要求。
  
  (三)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差异
  
  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以下两点:
  
  1.接受资产捐赠。会计上规定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按确认的价值直接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前者记入“接受现金捐赠”项目,后者记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按确认的价值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按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并结转资本公积,税法上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是否应纳税不甚明确,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明确规定接受时不纳税,待接受的捐赠资产出售或清理时再按规定计算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都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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