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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托管的财、税、法务分析与税务筹划

 布依二号 2012-10-23
企业托管的财、税、法务分析与税务筹划


一、形形色色的托管

  1.企业托管。

  企业托管堪称最具复杂性的一种托管业务品种,是指公司制企业法人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所有者为达到一定的资产运营目的,通过契约形式,将其法人财产经营管理权限、权益和风险转让给受托者(不限法人组织),由受托者以适当的名义有偿经营。在国内资本市场,它甚至与上市公司资产的变相重组和国有股的变相减持等联系在一起。

  2.项目投资托管。

  项目投资托管是指项目投资人将陷入困境的投资项目或拟投资的项目因缺乏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而将某一投资项目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托管人,进行该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受托方与投资人通过契约的形式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从而使投资人达到预期投资效果的一种经营活动。

  3.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是股权拥有者,通过与受托人达成的契约,将股权拥有者名下的股份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代表股权所有人对该股份行使管理、监督的权利,从而保证股权所有者实现一定权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4.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实质上是资金运营托管,实务中,主要是指受托人(如券商、信托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甚至一些实业公司)接受客户(不限上市公司)委托和要求,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对客户资金进行有效运作和管理并分享理财收益的一种经营活动。笔者认为:委托理财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是合法的。就企业委托理财而言,如果上市公司运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而受托方是获准从事委托理财服务的专业机构,那么委托理财就是一种有别于非金融机构之间违法拆借资金的合法的商业行为。

  5.债权托管。

  债权托管是将有关组织和个人以契约形式,将特定债权(如已经形成或即将形成的不良债权)交由受托人有偿管理的一种经营活动。

  6.物资托管。

  物资托管多指拥有积压、滞销物资的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货物交由受托人(如专业托管公司或一般商业机构)管理运营,以实现物资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经营活动。受托代销货物是物资托管的一种类型。

  7.物业托管。

  又称房地产托管,是指物业业主将其不良房地产(如商业住宅、写字楼、宾馆饭店、花园、别墅、待开发的土地等)通过契约形式交由受托人管理、盘活、变现的一种经营活动。房地产代销,是物业托管的一种方式。

  8.技术托管。

  技术托管通常是指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拥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技术交由受托人管理,通过受托人的运作,使该技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从而实现科技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有效转化这样一种经营活动。

  此外,还存在其它一些“托管”如采购托管、薪酬托管(外包)等。

  我们不妨把上举各类托管按照托管对象的性质和外延划分为企业托管、项目托管、资产托管、其他托管四大类,其中:上举第3至8种托管均属资产托管,采购托管、薪酬托管归入其他托管。企业托管可以看作是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概括托管,而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又包含了归集于同一会计主体的特定投资项目相关资产、负债和损益。因此,下文撷选企业托管展开财税法务的综合分析。

  二、企业托管的法律辨析

  (一)企业托管与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四个重要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前述企业托管的定义,笔者认为,虽然托管与代理在形式和内涵上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如都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利、事务等的经营管理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让渡给他人),但托管与代理是否归属同一法律体系则当结合托管体制及其运作特点加以识别:在企业托管经营中,当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受托经营活动时,托管可以归入代理法律关系;当受托人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或第三人的名义开展受托经营活动时,托管因不具备民事代理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而不能归入代理法律关系。

  (二)企业托管与信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称《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承前所述,在企业托管经营中,当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受托经营活动时,托管显然可以归入代理法律关系,但不具备“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财产这一信托行为的本质特征。此种情况下,企业托管受合同法调整并适用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则,但不适用托管法。不少法学界人士将托管一概视为信托实践的特殊形态。对比,笔者不敢苟同。企业托管实务中,不乏受托人有受托代理管理之实但无信托之名的合同案例。(参见下文引述之某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当企业托管的受托人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或第三人的名义开展受托经营活动时,托管便突破了代理法律关系的范畴而具备了信托的本质特征。此种情况下,企业托管人可以看作是信托范畴的延伸和发展,前者基于信任而委托,后者基于委托授权而管理。企业托管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信托法。但是,二者也仍然存在一些区别,如:1.信托的对象比托管的对象要广。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的需要,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设置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托管的对象主要指与企业有关的财产、产权、债权和特定的企业管理事务。

  2.受托主体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指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机构;托管的受托人可以是具有托管能力的专业托管公司或其它单位甚至个人。

  (三)从一则企业托管合同看企业托管实务托管在实质上可解释为一种管理体制,让我们来看这样一则企业托管合同:经甲方(某开办多年但业绩不佳的有限责任公司制税务师事务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表决通过,甲方委托乙方(某存续多年业绩显著之财税管理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有偿承担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职能。托管合同有关要点如下:1.委托运营管理期限:连续计算的五个会计年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2.委托运营管理授权范围:(1)股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①对甲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②对甲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2)投、融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①决定甲方的投资计划;②决定甲方的投资方案;(3)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包括但不限于:①决定甲方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②制定甲方的基本管理制度;(4)日常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①制定甲方的各项具体规章;②以甲方名义用工;③以甲方名义独立开展日常经营活动;④以甲方名义组织核算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利润分配;⑤以甲方名义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税务协会行业管理等各项义务。

  3.委托方式:甲方委托乙方独家承担委托管理事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

  4.其他权利、义务与责任:(1)在甲方托管授权范围内乙方得独立开展管理活动,但乙方行使各项运营管理权应恪守合法经营原则。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甲方应提供乙方行使受托管理权限所需要的一切便利,包括但不限于:①甲方对外印章移交乙方董事会,甲方法定代表人可以监管对外印章的使用;②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以甲方名义出具对内、对外的各种书面法律文件;(2)甲方对乙方重大运营管理事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乙方应在年度经营成果或亏损分配前向甲方提供由合格社会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甲方股东会二分之一(不含此数)以上表决权通过,甲方可以另行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乙方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复审。(3)鉴于乙方享有充分的独立运营管理权限,理应承担甲方资产的主要保值增值责任,为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确认:①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受托运营管理失败导致甲方股东资本金损蚀的(按会计年度分年确认),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资本金保本止损的经济补偿责任。②在乙方运营管理产生所得税后利润并足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按会计年度分年确认)的财务状况下,甲、乙双方利润分配比例为1:1.有关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规定,此略。

  显然,这是一则比较常见的适用合同法和民事代理规则但不适用托管法调整的企业托管合同。在该合同中,甲方或曰甲方股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乙方或曰乙方股东为受托人。有关当事人凭借托管合同完成了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安排,并引发了相关的财务、税务问题。下面让我们进一步从财务和税务的角度审视之。

  三、企业托管的财务会计分析以上举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为例,企业托管经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主体。

  托管法律关系建立以前,公司制法人企业甲方和乙方均具备独立的经营主体暨会计核算主体的法律地位。托管法律关系建立以后,由于乙方仍以甲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所以甲方的会计核算主体地位并未因此发生改变;乙方输出管理服务,会计核算主体地位也未因此改变。

  2.乙方取得托管费的会计处理。

  乙方从甲方获得甲方账套税前列支的管理输出服务报酬应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乙方从甲方获得甲方账套税后分配的“托管利润”可以确认为“投资收益”;乙方向甲方支付注册资本保本止损补偿,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支出。

  3.会计核算范围。

  甲方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据实核算与甲方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一切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利润分配,包括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或从乙方取得的注册资本保本止损所得。笔者认为:如本例托管费用由甲方股东按出资比例直接支付给乙方,不纳入甲方会计账套,则不符合会计核算相关性、配比性原则。乙方托管报酬如不纳入乙方账套而作为乙方股东所得,与此同理。

  4.甲方从乙方取得注册资本保本止损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甲方从乙方取得注册资本保本止损补偿款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5.在甲方账套内列支托管费的会计方法选择。

  可以考虑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大致有以下两种:(1)税前列支为甲的成本费用(如列支“管理费用”);(2)作为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笔者认为:上述第(1)种会计处理,比较符合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如果甲方不采取托管经营方式而代以自营,必然需要增聘管理人员和投入其他一些管理要素,最终会增加甲方的管理成本。

  上述第(2)种账务处理方法,尽管存在与乙方无投资关系的甲方参与乙方的利润分配有违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的核算瑕疵,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核算原则,参照联营利润分配进行核算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四、企业托管的税务分析与节税筹划提示

  (一)相关税收法律关系分析承上例,与该企业托管合同相关的税务问题包括:1.流转税层面:(1)乙方的应税行为和应税收入。本例中,乙方为甲方有偿提供“公司治理”服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得,应按照“服务业——代理——其他代理服务”税目或“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就其实际取得的托管收入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税费。

  (2)甲方的应税行为和应税收入。本例中,乙方因托管经营失败向甲方支付注册资本保本止损补偿构成甲方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甲方所获收入应比照承租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参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16号文)关于“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层面:(1)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本例中,乙方注入管理力量,以甲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甲、乙双方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未因托管合同的履行而发生改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托管期间的每一纳税年度,应当就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依照各自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托管费用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应当由乙方开具合法票据,交由甲方入账,税前列支。如果甲方采用税后利润分配的会计政策,则乙方所获托管收入是否可以比照联营投资分回利润进行税务处理(见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注册资金保本止损补偿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构成乙方的管理输出服务风险损失或曰变相的承包承租费用,应当由甲方开具合法票据交由乙方入账,税前列支。

  (二)企业托管税务筹划思维探讨笔者认为企业托管与企业承包承租经营的经济学意义趋同并具备变通操作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在托管的法律安排中,由某法人企业受托管理另一法人企业(如本例),只是企业托管当事人纳税身份的一种典型形态。托管实务中,由具备其他法律形态的组织(如从属于委托方的非独立核算组织)和个人替代充当托管主体的法人企业,亦具备合法性与可行性。此外,充当托管主体的法人企业各自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能存在税收政策差别。前述使企业托管税收问题趋于复杂的涉税法律运用的各项因素,可以为我们开展企业托管税务筹划提供一定的空间。囿于篇幅,兹就节税筹划思维简要提示如下,以为探讨。

  筹划思维之一:于存在税收差别的关联企业(不限集团公司成员企业)间设立托管,在税务机关可容忍的水平上实现收入、成本与利润的空间转移,使关联企业群的税收成本最小化。以上例,如乙方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规定的可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而甲方系无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甲、乙双方具有内在关联关系的前提下,则采用托管可以获得一定的节税收益。

  筹划思维之二:将企业托管合同“转化”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并使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②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③出色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承包方支付承包费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筹划思维之三:将企业托管合同转化为联营合同,确保受托方从委托方取得的托管费收入,免予缴纳流转税并避免联营所得的重复征税。相关联营投资所得税收政策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中所说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筹划思维之四: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由于托管费一般应大于受托方投入的管理要素的成本,往往包含了受托运营实现的部分利益,因此,采用将托管费用全额确认为委托方的税前费用的会计政策,可以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实现托管利润的合理转移。

  筹划思维之五:关注个人受托与企业受托的税收成本差异,实施必要的法律关系调整。

  筹划思维之六:关注企业法人委托与企业法人股东(含自然人股东)的税收成本差异,实施必要的法律关系调整。

  筹划思维之七:关注企业雇员提供管理劳务与非雇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税收成本差异,实施必要的法律关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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