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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刑事和解",从此可以"花钱免刑"?

 都市生活台 2012-10-25

将于今年12月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刑事和解程序。根据解释,嫌犯触犯刑法,但可能是轻微犯罪,或事后得到被害人谅解,今后可能不予起诉或从宽处理。昨天,在郑州举办的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要积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法律里(9月26日网易)。


此消息一经披露,遭到网友一边倒的质疑。有网友回复:“为有钱人送上一道免死牌”;有网友感叹:“看来还是多挣钱吧,有钱了一切都好说啊”。笔者认为,网友的质疑不无道理,所谓的“刑事和解”不可取,理由有三。


一是法律不能随意更改。中国的立法权在于人民代表大会,也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法律,其它部门都没有这个权力。最近一次的刑法修订,是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互联网、报纸等形式广泛地征集广大人民的意见后,将最初的修改草案几易其稿才完成的。而最高人民法院虽有解释权,但也仅仅是“解释”权。把应该判刑的犯罪行为“解释”成可以“免诉”,等于把“有罪”修改成了“可以无罪”;把死刑“解释”成“已谅解可以宽大处理”,就等于把法律限定的宽大处理条件范围无限放大。这在实质上已经不是“解释”,而是“修改”法律。


二是法律必须坚持维护正义,打击违法行为。法治社会,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无论事后赔偿,还是不赔偿,都改变不了其刑事犯罪的本质。不能因其赔偿了,就不算犯罪了。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如果通过所谓的“和解”、“赔偿”,允许甚至引导罪犯逃避法律制裁,实质就是送给犯罪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也正象网友所说:这是有钱人的一道免死牌、免罪牌!而罪犯如果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处,正义就得不到伸张。穷人犯罪了,进监狱;富人和有权人犯罪了,毫发无损,逍遥法外。那么,正义何在?


三是在黑恶势力和强权者的面前,有几个人能逃脱“被谅解”的魔掌?2011年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的重刑率分别为85%、74.6%、43.65%,远高于各类犯罪15%的平均重刑率。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中,处于“不谅解就杀你全家”的黑恶势力、强权强势之人面前的普通“良民”,别无选择,只能“谅解”。”再加上“花眼法官”等因素,更让一部分人无所顾忌,肆无忌惮,横行乡里。届时,我们的社会将会走向何处?


记得在“酒驾入刑”之前,酒后驾车屡禁不绝,造成的伤亡人数居高不下。实施“酒驾入刑”,特别是经过公安部门的严格执法,对“因公醉驾”、“轻微酒驾免诉”等等荒唐的“决定”坚决说“不”后,人民大众才重新得到了相对安全的交通环境。做为执法部门,就应该把精力放在做好份内的“严格执法”上,不要越权去“改法”,更不要打着“创新”的旗号上演“花钱免刑”的闹剧。法律,绝不能成为黑恶势力和无良官员的保护伞、护身符。


银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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