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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获刑背后的执法隐忧[原创]

 都市生活台 2012-10-26

文/一川清流


12岁的重庆女孩张霞,在网上认识21岁的内江网友陈峰后,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陈峰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资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1日华西都市报)
从资中县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应当说,既依法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幼女的人身权益,又体现了公平公正、量刑适当的执法原则。虽然被告人陈峰的行为已构成强奸幼女罪,按《刑法》量刑标准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陈锋是自愿认罪,故而法院如此从轻处罚,符合法理情理,无可指摘。
然而透过此案,笔者突然联想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对多地幼女遭受性侵案件的执法乱象,禁不住产生几丝隐忧。
一忧司法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难看出,这个规定具有强制执行的刚性原则,是一道不可触碰和逾越的高压线。但颇为荒唐的是,就在该条后面的不起眼处,却又来了这么一句:“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立法的出发点可能出于慎重,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嫖幼”却成了为某些官员开脱的“护身符”和“免死牌”,引发了至今无果的“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亟待立法和司法弥补并完善这一漏洞。
二忧执法不公。假如,执法中对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话,那么就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而问题就在于,现实中一些执法部门的“选择性执法”,严重破坏了公平正义。比如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可是曾经轰动全国的贵州习水多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等公职人员涉嫌强奸幼女案,以及陕西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案,均被当地警方定性为“嫖幼罪”,引起争议和质疑也就在所难免。
三优普法不力。法国著名哲学家卢梭说过:“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版上,而是铭记在公民们的心中。”法律只有被群众掌握才能得到遵守。可是令人忧虑的是,本来中国就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而多年“普法”以来,官方宣传的“成绩斐然”背后,是学法、知法、守法的社会环境还远远没有形成。相反,权大于法现象却比比皆是。从被查处的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到曾经被称之为十大明星市长的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等等,忏悔时都说因“不懂法”所致。要员如此,整个社会也就可想而知。所以才有安徽蒙城田村小学老师王文化强奸幼女后竟说“男女之间的事无所谓”等等法盲乱象。这也再次提醒人们,真正取得普法实效,实现依法治国,的确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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