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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受害人有赔偿请求权吗
2012-10-27 | 阅:  转:  |  分享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受害人有赔偿请求权吗

案件提供:津文评说:谢亚婷

事件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4年11月30日,被告李小明雇佣的司机驾驶一辆斯太尔大货车沿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行驶途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正常骑自行车的原告王女士撞倒,致使原告身体严重受伤。本次事故后经东丽支队认定,被告李小明雇佣的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被送往天津市第三医院入院治疗。就前期的各项损失费用曾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已调解解决完毕,后原告继续住院治疗,至2005年8月10日出院,2005年12月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李小明、李小明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41万元。

判决

2006年4月,东丽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20万元内对原告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82107元由被告李小明承担。

评说

本案值得评析的有两点:一是“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关系。二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受害人原告王女士是否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有同样的实质内涵。

目前,根据保险法及其相关法规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是不是同一险种?不能简单从字面上有无“强制”二字予以区分,而是应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立法精神进行全面的理解。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保险法时,受当时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家尚未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制度。其后,我国车辆保有量和道路状况发生了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与保险法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即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性质是不同的。为此,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而应配套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保监会就发文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暂以第三者责任险替代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为二者的实质是相同的,其保险内涵均是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公司处获取救济。保险公司以商业保险为由进行抗辩,是不能支持的。

自2004年5月1日起,根据保监会的保监发(2004)39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替代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见,目前“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在效果上是一致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应依强制险处理。

二、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受害人王女士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即王女士享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请求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加害人承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应有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该条文中所指的“法律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和实施之前,确实找不到任何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定。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这里的法律规定就有了与之相应配套的规定了。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规定就是保险法中所要的法律规定。这条规定很明确的说明,受害人作为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两法在这一点上起到了相辅相成、相互配套的作用,不但没有任何冲突,而且是互相补充、互相完善和连成一体的。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已经给予了很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使得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具体化和配套化。保险公司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并先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的。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直接享有赔偿请求权,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和肇事者双方的权益,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还能更好的实现司法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



老骥用极点五笔录自《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30日B3版《正义周刊》第299期总第32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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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老骥081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