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东郭 > 馆藏分类
配色: 字号:
税务征管中的法律问题(扬州国税)
2012-10-27 | 阅:  转:  |  分享 
  
税收征管中的法律问题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秦琪TEL:0510-85517635MP:1386147714
0E-mail:qqkeikei@126.com一、税收征管之程序问题二、税收征管之取证三、税收征管之代位权
四、税收征管之撤销权五、税收征管之担保求你们了,上课别象他!1、送达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
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
其代理人签收。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
盖章,即为送达。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
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
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2、回避《征管法》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
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十五条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
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征管法细则》第八条税务人员
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
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3、主体注销后可否处罚1、法人型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3、合伙企业
第一部分税收征管取证之证据一、行政证据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行政证据包括行
政程序中的证据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行政证据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和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根据。二、税收征管取证的证明对
象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实体性事实实体性事实,指由实体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须查清并证实的事实。实体性事实,
包括主体事实、行为事实、结果事实、情节事实等。程序性事实程序性事实,指行政程序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行政程序步骤是否
完成,是否遵守行政程序顺序的规定、行政程序是否遵守时限的规定等事实。程序性事实,包括程序形式事实、程序步骤事实、程序顺序事实、程
序时限事实。三、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行政程序中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推定和行政认知。(一)推定推定:根据一种事实的存在而推断或确
定另外一种事实的存在。推定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
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
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案例
2第二部分、税收征管取证概述概念:税收征管取证是指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取、收集、保存的,可以证明税
案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活动。特点:主体特定性、内容特定性;手段特定性:查账权、实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
商品货物流通环节检查权、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的查询权等。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一、税收征管
中的证据种类(一)书证及取证税收征管中的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税案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如账簿、原始凭证、发票、经济合同、销售记录等。(一)书证及取证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
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
票原件或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
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一)书证及取证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
,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书证为外文书证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二)
物证及取证税收征管中的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证明税案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
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并辅
以《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三)视听资料及取证税收征管中的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
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在税案中通常包括各种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特点:?物质依赖性
?便利高效性????形象直观性偷录偷拍的证据效力案例3视听资料及取证制作视听资料应
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
对象等;视听资料为录音、录象磁带时,应载明磁带长度;视听资料为调取计算机数据盘时,应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件名和读取密码。(3)声音
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199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
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
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
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
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证人证言及取证税收征管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
情况向税务机关所作的陈述。如:纳税人会计证言、纳税单位员工证言、纳税人邻里证言、见证人证言、知情人证言。税收征管中需要证人作证
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拒绝作证权拒绝作证权
(亲亲得相首匿)英、美、法、德、奥、日、韩。可以拒绝作证的人有医护人员、夫妻父子之间、宗教人士、律师、公务员和编辑、记者。
制作证人证言的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
盖章等方式证明;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
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如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税务机关不退还
原件。(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一、税收征管中的代位权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
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
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代位权的程序违法;行
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不符;法人责任≠法定代表人责任税收代位权的行使1、税收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即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
义行使代位权;2、税收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二、税收征管中的撤销权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
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3、债务人
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生效的法律行为
行为在债权人债权发生之后4、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有偿转让
财产时,第三人须有过错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4、以抵押物折价对后顺序担保物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5、
恶意串通产生的抵押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税收撤销权的行使1、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确定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
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
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税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税收撤销权的效力根据
民法理论,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
偿。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后的效力如何?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其中100万元报酬,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另外100万元材料费
,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三、税收征管中的担保《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
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
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一)保证人保证《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
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二)物的担保中的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四、税收征管之程序正当性税务机
关有无侦察权?税务机关有无搜查权?税务机关能否入住宅检查?税务机关能否在公路上拦车检查?前店后院
停供发票案例1:案例4:案例9:停供发票之法律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1、收缴和停供发票的适用对
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实施收缴和停供发票的主体和权限;税务所是否可以作出停供发票的处理?案例10:
2003年镇江市区某税务分局在对镇江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的纳税评估中,发现有2份河北邢台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接受虚开的嫌疑,在发
函协查的同时对其每次购领发票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通过发票协查最终确认发票确属虚开,最后该户被移送市稽查局进行税收查处。2003年2月
10日,电气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向分局邮寄了申请报告,称“近几个月因我们没有钱先将已抵扣的税金补交起来,贵局只给我们公司发票两张,使
我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销售”,报告中请求分局与邢台市国税局联系,求得证明,允许原告公司抵扣税,但报告里未写有请求分局供给发票的内容。
2003年10月该电气有限公司以停供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申请赔偿16万元。税务分局
经过认真核查,没有发现有对该纳税人停供发票的事实,在具体行政过程中也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予以赔偿的违法行为,于2
003年12月10日做出了(2003)镇国税X赔字第01号赔偿决定,对其赔偿申请予以驳回。该纳税人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04年2月
27日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部门无停票事实,没有违法行为,做出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该纳税人对润州
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主管税务机关,具有对原告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
,发给发票的法定职责。但被告履行该审核发给发票的法定职责以原告申请为前提。邮寄报告不能作为原告向被告申请领购发票的申请。因此,原告
所诉称事实依法不能成立。原告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被告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前提。由于原告没
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一般
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案例8:某县重晶石粉体厂(集体企业,下称粉体厂)经主管税务机
关同意,为其供货商张某的应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担保合同书写明:“粉体厂愿为张某的9.5万元应纳税款提供担保。若张某于2003年1月
10日前不能缴清税款,则由粉体厂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张某逾期未缴应纳税款。1月12日,主管税务机关在张某住所变更,无法找到张某的情
况下,责令粉体厂于2003年1月15日前履行保证责任。当天粉体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张某的司机将其一辆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某宾馆内的信
息,要求税务机关扣押。1月16日,因粉体厂逾期未履行纳税担保责任,经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粉体厂开户银行从其存款
中扣缴税款9.5万元及滞纳金。粉体厂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厂诉称:粉体厂在纳税担保书中已明确仅为张某的应纳税款提供一般保证
责任。同时,粉体厂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张某尚有轿车可以扣押的信息(有张某的司机在宾馆住宿及停车发票为证),税务机关不执行。因此,要求税
务机关退还对其强制执行的税款并赔偿损失。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粉体厂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其对张某
的应缴税款承担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二、税务机关仅能对粉体厂强制执行其为张某担保的税款扣除轿车价值以外的部分;第四十一条当事
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
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
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
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
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例:甲公司共欠缴税款125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准备出国考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得知后,
通知该公司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后王某才能出国。于是该公司以其一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有关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担保。税
务机关收到证书后便直接为该公司办理了有关纳税担保手续。这样,王某才得以成行。王某回来后公司决定上一个新项目,但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
,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以该公司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担保的那一处房地产为抵押到金融机构去办理一笔贷款,并称其有关的证书不慎丢失。金融
机构同意了,并同甲公司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税务机关知道后以纳税担保在先且持有甲公司的有关权利证书而担保贷款在后为由,到该
县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而当地金融机构则称,甲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纳税担保未生效税务机关不能行使撤销权。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决?
案例1:税务人员陈某怀疑经营户王某有偷税和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但一直苦于没有证据。有一天陈某正在该经营户隔壁查账,接到群众举报王某
正在开具收款收据。陈某和另一个税务检查人员当即放下手中的活儿,出奇不意冲到王某面前从其手中夺过了一本正在开具的收款收据,同时还从钱
柜中搜出了两本收款收据。随后以这两本收款收据为证据,对王某进行了补税和罚款。纳税人王某不服,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问:复议机关
将如何作出复议决定?为什么?案例4:2005年3月,某市开发区地税局(县级局)管理科接到举报,该市某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科
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某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绝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核定其应纳税额30000元,责令其3月15日之前缴纳
。3月7日李某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某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
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该企业价值30000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0000元。3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
30000元,对税务机关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开发区地税局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
确?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帐户资金情况?为什么?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5、对该
企业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如何处理?案例4解答思路:1、(1)开发区地税局不应以管理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其没有执法主体资
格,应由开发区地税局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2)李某在税务检查前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人,不应一人稽查。(4)采
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
业机构拍卖。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
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4、法院应当以执行措施扣押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
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0000元返还企业。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案例9: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
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于2001年5月1日开业,至2001年9月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1年9月20
日,当地国税稽查分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所偷税款。次日,稽查分局两名税务人员以县国税局的
名义专程向王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某,税务机关将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附带告知
了其他相关事项。但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在场的其他成年人又都拒绝在见证人栏签字,税务人员随即将告知书交给王某上小学的儿
子。3天后,县国税局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
以1000元罚款。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决?
为什么?案例5:2002年12月17日,重庆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出卖人身份与重庆天虹志远医药有限公司以买受人身份签订了《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分别为渝中区解放西路227号南滨大厦非住宅负一、负二、负三、负四、负六层,总
成交金额为38,693,633元;3F、4F、负五层,总成交金额为25,721,682元。后双方又签定《付款协议书》一份。两份合
同均约定合同签定后三日内交清房款。2005年2月3日,天虹医药公司向宸宇房地产公司出具《欠款情况说明》:“经我公司财务对帐,我公司
购买南滨大厦房产,尚欠贵公司购房款16523748元未支付”。在该销售房屋过程中,宸宇房地产公司发生纳税义务,应向重庆市渝中
区地方税务局缴纳税费。宸宇房地产公司未及时付清税款,渝中区地方税务局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宸宇房地产
公司限期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5,738,513.96元,以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渝中区地方税
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后,宸宇房地产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渝中区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于2
005年2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天虹医药公司支付原告渝中区地方税务局款项5,738,513.96元;2、被告承担诉
讼费。请问:在该案中,渝中区地方税务局行使的是什么权力?法院将如何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如下:一、原
告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诉求的代位权成立,由被告重庆天虹志远医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税款5
,738,513.96元;二、被告重庆天虹志远医药有限公司欠第三人重庆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5,738,513.96元
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
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
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
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
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
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案例6:基本案情:某县
国税局在2002年年末的税务检查中,从天一商贸公司了解到,钢铁公司有12.47万元应付账款未付。于是,税务人员到钢铁公司了解情况,
确定欠款属实。同时税务人员还了解到,天一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是钢铁公司原料处副处长,有5万元提前离岗补助费没有领取。200
2年12月20日,该县国税局对钢铁公司称,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代位权,直接从钢铁公司将商贸公司的12.47万元货款(
其中6万元还差3个月到期),以及5万元离岗补助费,共计17.47万元划走,用以抵顶天一商贸公司2002年所欠缴的增值税。2003
年1月7日,天一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该县国税局侵权。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
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案例7:某私营企业2002年10月发生欠税15万元,为了逃避税务部门追缴税款,2002年12月该企业将20万元的库存商品无偿
转让给了另一家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在知情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采取措施。2004年6月,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后,就该纳税人
无偿转让财产一事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决?《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执行。例:甲公司需要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的报酬,粉刷材料(油漆等)需要100万。甲公
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自己仓库里有价值100万元的油漆等粉刷材料无偿奉送。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
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验收合格,但甲公司一分钱不给。乙公司曾通过黑社会势力要钱未果。在甲、乙订立合同之前,乙公司欠丙方公司
货款200万元,现乙公司无力偿还。请问,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
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案例1:2005年3月,某市开发区地税局(县级局)管理科接到举报,该市某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
书,派检查人员李某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绝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核定其应纳税额30000元,责令其3月15日之前缴纳。3月7日李某发现
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某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
批准,扣押了该企业价值30000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0000元。3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0000元,对税
务机关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开发区地税局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2、银行是否
应提供该企业的帐户资金情况?为什么?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5、对该企业拒绝提供纳税资
料的行为如何处理?案例1解答思路:1、(1)开发区地税局不应以管理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其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由开发区地税
局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2)李某在税务检查前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人,不应一人稽查。(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应
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机构拍卖。2、
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4、法院应当以执行措施扣押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
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0000元返还企业。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案例2: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
于2001年5月1日开业,至2001年9月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1年9月20日,当地国税稽查分
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所偷税款。次日,稽查分局两名税务人员以县国税局的名义专程向王某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某,税务机关将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附带告知了其他相关事项。但
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在场的其他成年人又都拒绝在见证人栏签字,税务人员随即将告知书交给王某上小学的儿子。3天后,县国税
局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决?为什么?案例2
:2002年8月,稽查分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李某开办一小型造纸厂,(检查证环节忽略),2002年1月开业,未办税务登记,也未缴增
值税。为此,稽查人员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李某不理。2002年9月8日,分局对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
在2002年9月23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李某逾期仍未办理。于是,分局作出决定,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罚款2000元;逾期未申报
按偷税处理,并核定其开业以来应纳增值税11278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局依法履行了相关手续,由市国税局制作了《税务行政
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李某。李某不服对其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在依法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
,于2002年10月25日,向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对市国税局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维持市国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于2002年12月1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在税务检查时,税务稽查人员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请问:人民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税收征管法》第59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收征管法》第94条: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案例2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税局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实体公正),但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时,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属程序违法(程序缺失),判决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监控资料现场录像案例3:2003年1月4日,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来信,称该镇陈某从事柳编加工销售业务,却从来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缴纳任何税款。税务机关派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乔装一单位采购员到陈某处谈生意。张某与陈某谈生意时,李某偷偷地录音,录下了陈某全年的销售额及有关产品的销售价格。第二天,税务机关再派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着装到陈某处,并口头告之他们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之后对陈某进行询问说,我们昨天的谈话已经录音,你若实事求是交代,我们可以不罚你。否则,我们将把你交给公安机关。陈某便称自2001年11月~2002年12月底,自己在家中雇佣工人从事柳编加工销售业务,销售额累计达32.8万元,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缴纳税款。请问:李某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献花(0)
+1
(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