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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取向或者性别认同有明确的定义吗?

 昵称535749 2012-10-28

“性取向”以及“性别认同”是联合国条约签署机构、地区和国家法院以及适用于美国所有州的宪法所共同使用的术语。2000年联合国通过有关处理非法处决的决议,该决议旨在敦促美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以及调查基于性取向的杀戮案件。

另外,日惹原则(即《关于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务的原则》)中对这些术语给予了明确定义,以更好实施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相关的国际人权法案。

“性取向”指一个人对他人产生深层情绪、情感以及性上的吸引并发生亲密或者性关系的能力,包括对异性、同性或是多种性向。

“性别认同”指一个人内心认定的并且经个人经历验证的性向。这种经认定后的性别与生理性别可能不一样,包括个人对自己身体的认知(可能包括每个人自主选择通过药物、手术及其他途径改变身体外观或者功能)以及其他和性别相关的表达方式,例如着装、口音以及其他言谈举止。

以上定义由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反歧视一般性辩论上决定(见E/C.12/GC/20, 第32段, 注解25)

另外该会议还对“边缘人群”做出定义,即他们被边缘化,并遭受暴力及虐待。卢旺达在2010年一次以非法处决为主题的联合国大会讨论中表示:

“无论我们是否定义“性取向”……我们必须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女人、男人,这些人们在许多国家被当做屠杀目标……相信我,一个群体不是因为法律上的定义才会成为迫害或者屠杀的对象,而是早已被仇视这个群体的人贴上了标签。”

卢旺达强调,受到侵害的人们并不需要被定义,而需要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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