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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时效”

 赵各庄子 2012-10-31

浅谈“诉讼时效”

信息来源: 华能集团

 
 

 

企业因法律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对合同履行情况缺乏监督,相关业务部门沟通不畅,出现债务人合法注销、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并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诉讼时效的法规起源于西方法。西方法谚曰: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的直接后果是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因此诉讼时效抗辩就成为债务人提出最多的抗辩理由之一。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法律上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的等四种情形,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期间为5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的有效主张期间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如无法律规定的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应当未雨绸缪,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如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是由债务人承诺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各种形式;二是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在该通知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收到;或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催收通知邮寄债务人。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可多次中断;三是当债务人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采取强有力的司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如果债权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亦未主张权利,导致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就只能尝试采取弥补措施,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由债务人签收;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如果债务人不予配合,债权人的权利将无法实现。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要注销登记,应先行清算,待清算结束后,再予注销。而公司清算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同样会丧失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作为债权人的企业,不仅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还要关注债务人的存续情况,特别是那些实力不强或少数自然人持股的小企业。

华能各级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管理的体制机制,积极发挥法律保障作用。要提高各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业务部门之间对债权管理的沟通协调和预警机制,加强债权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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