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节 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 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具有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第二十七节 贪污、受贿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 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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