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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汪荣华)

 _八月天_ 2012-11-05
浅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汪荣华)  
发布者:安监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9-3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事先了解有关问题,才能有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就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思考,供大家商榷。
问题之一:关于事故调查的主体及职责问题
1、何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安监部门):通常,安监部门根据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其主要依据有《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等。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七十三条明确:“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公安交管、消防、质监等部门可依法开展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事故。若不仔细分析并妥善处理,会因法律依据不同而出现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追究不同的问题。
  问题之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解释及范围问题
  《条例》没有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等具体概念,实践中会发生依据《条例》难以对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争议。
  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念,13号令第三条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何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虽然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下发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可以参考,但毕竟这不是部门规章的规定。
问题之三:事故上报时限和程序问题
《安全生产法》、《条例》对事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必须报告本级政府,同时按照事故等级直至报告到国务院。每级之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针对《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13号令还专门予以明确。但是实践过程中,一些事故发生单位仅仅会打“110”或“119”进行报警。有时相关监管部门也是由110或119指挥中心转告后才了解有关事故情况。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这将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问题之四:事故调查取证等环节的人员组成问题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最少也要有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再加上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事发地政府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等,事故调查组往往就会比较庞大。从开展事故调查的过程看,其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询问、取证等环节,一般都由安监、公安等部门的少数人员进行,其他调查组成员的工作往往只是在最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这样的人员构成不但使事故调查组在运转过程中不能保持迅速快捷,也不便于保密等各项工作。按照事故调查的要求,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所有事故调查组人员都不再是原来身份,而是以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身份出现。这就要求他们必须都要熟练掌握事故调查的程序、方法和步骤,都能独立高效地开展工作。但从目前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看,不但人数较多,而且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会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问题之五:事故调查报告的救济途径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也就是说,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人民政府后,其事故调查使命宣告完成,事故调查组也随之解散。如果事故调查报告未被批复,则需要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如果批复,相关职能部门就应按照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罚意见分头进行查处。虽然事故调查报告是建立在严肃认真地事故调查基础之上,而且经过了相关政府批复,但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对事故处罚不满不服等问题。《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总局14号令)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而相关处罚的依据就是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这就使得当事人找不到救济途径。由于事故调查和处罚工作多由安监部门进行,所以当事人便会把安监部门作为信访对象,使安监部门无法及时做出回应。
  总而言之,事故调查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它不仅涉及事故调查的依据、程序,专业技术的分析,还涉及信息的综合处理、沟通协调的能力等方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保持独立力求公平、公正。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使事故调查工作真正发挥出教育、警示和惩戒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是我们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和思考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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