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购买不足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一、契税(财政局征收)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非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下调至2%(按照原规定:普通住宅契税2%征收,非普通住宅按4%征收);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原规定,未满3年的非普通住宅,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1%,满3年的非普通住宅,征收0.5%)。
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税局征收,还有一些基于营业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小税种,金额很小不再列出。) 1.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1)对购买普通住宅不足5年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1%)或差价的20%,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以下第(3)条) (2)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1%),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如果是购买并居住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转让,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如下: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金收据、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与发票、纳税人身份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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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 |
契税征收管理所 |
地 税 局 |
交易费 |
登记费 |
配图费 |
契 税 |
土地增值税 |
营业税及 教育附加等 |
个人所得税 |
印花税 |
个人购买 |
单位购买 |
单 位 售 房 |
居
住 |
6元/m2 双方各半 |
80元/套 |
20元 |
≤144 m2 |
〉144 m2 |
4% |
全额征收 6% 卖方交 |
全额征收 5% 卖方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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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各半) |
2% |
4% |
非 居 住 |
10元/ m2 双方各半 |
≤100 m2,200元/宗 ≤500 m2,400元/宗 ≤1000 m2,600元/宗 ≤2000 m2,1000元/宗 ≤5000 m2,1500元/宗 ≤10000 m2,2000元/宗 ≤20000 m2,4000元/宗 >20000 m2,10000/宗 |
20元 |
4% |
4% |
个 人 售 房 |
居
住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08年11月1日起首次≤90m2购买为1%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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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非普通差额5%,普通免收。 |
不满5年全额征收(1%)或差价20%,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免收 |
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原:1‰ ) |
5年以内 |
≤144 m2 |
>144 m2 |
增值部分 5% |
全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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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居 住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原:1% ) |
增值部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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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部分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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