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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莽野樵夫 2012-11-13

律师费到底由谁来负担,似乎是一个不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何种情形下,由胜诉方负担,何种情形下由败诉方负担,法律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正值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机,建议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章“诉讼费用”中第107条(诉讼费用的负担)后增加1条,作为第108条(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可以按胜诉比例请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律师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地通常费用标准酌定。”

  有人担心,将“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写入民事诉讼法,会不会导致滥诉?其实,明确规定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是国际惯例。它有助于增加违约、违法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恶意诉讼,节约司法成本。它还可以减少社会上闲杂人员争讼揽诉损害当事人利益等现象。因为败诉的当事人除了要支付本方律师费用外,还需负担对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支出,原告将会在充分权衡利弊后再提起诉讼,即使是潜在的被告,也有可能通过与对方协商、和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至少在以下4类诉讼案件中,规定了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合同纠纷中有约定的部分案件、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在仲裁案件中,各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普遍规定了仲裁中胜诉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负担必要的律师费。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2012版)第50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有学者和律师指出,2000年前后我国修改三大知识产权法时不仅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而且稍晚通过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实行胜诉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由败诉一方承担的原则,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此次人大修法既然拟将“行为保全”制度扩大适用范围写入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具有相同性质和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律师费负担机制也应该推而广之。因此,全国律协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败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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