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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

 收藏快乐 2012-11-16
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
http://www. 发布时间:2012-5-14 9:43:38

江安县司法局 王正权

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贫、弱、残者平等地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当前正值经济加快发展时期,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中央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贯彻落实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对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笔者认为: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一)建立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一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经费、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基本的保证,规范化的法律援助中心包括充足的经费保障、独立的办公用房、完备的办公设施,不少于3-5人的工作人员、规范的规章制度及工作台帐等,这些都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建立规范完善的法律援助中心。二是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建立规范化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有独立的办公室,至少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有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值班接待,做到“援助标识统一,服务证件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程序标准统一”。三是建立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或联系点。有困难找社区已成了大部分人的共识,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点可以依托人民调解室建立,人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也可以由法律援助志愿者担任,主要职能是掌握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咨询、对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对参与初审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回访等,有能力的专职调解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四是在各类群团组织建立法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经济困难的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众提供方便的法律援助。

(二)建立高效的法律援助队伍。

法律援助队伍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人员和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起补充作用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一是要适当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司法部的测算,一个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有效地完成日常咨询接待及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导、与管理、统计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至少需要5名工作人员。二是建立一支精干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队伍。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多样化、复杂化,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日益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涉及面越来越广、专业性越来越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的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有利于更好地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专业服务,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三是建立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整合区域的法律资源,作为法律援助队伍的补充,缓解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力量的矛盾,组织他们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帮助街道、社区依法开展工作。

(三)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一要分工明确。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承担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等职能工作,法律援助骨干律师、法律工作者由县中心统一安排,主要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窗口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区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社区行等活动;法律援助志愿者中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主要承担各社区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专题法制讲座等。二要建立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完善咨询、受理申请、审查指派、代理辩护、管理监督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制定每道程序的服务标准,如咨询接待标准:接待人员挂牌上岗、接待律师公示铭牌、使用文明规范的接待、咨询用语、指导、帮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接待律师不得在接待窗口接受有偿案件、对疑难复杂的咨询实行预约服务、对群体纠纷及时疏导上报、接待场所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等;三要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管体系。专人负责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通过出庭旁听、跟踪办案进程、回访当事人、检查案卷等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确定质量等级,与办案补贴挂钩,同时形成规范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系统;强化全程监管工作,增强援助律师的工作责任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统一档案管理标准,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不断提升受援群众满意度

(一)放宽标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1.降低受援门槛。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还有大量的人群处于低保边缘,他们除了基本生活开支外,很难有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因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不断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政府的法律帮助,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较窄,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公民由于案由不属于援助范围而只能望洋兴叹。如:近年来老年人的房屋被侵占的案件上升,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继承权等都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应适应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将住房、医疗、就学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3.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印发宣传资料、向特困家庭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举办大量的广场咨询活动等,开展法律援助社区行活动,同时借助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宣传典型案例、法律援助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

(二)便民利民,不断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1.拓宽法律援助受理渠道。实行乡道、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接待受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方式,当事人可就近到乡道、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辖区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然后由法律服务机构对基本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决定是否给与法律援助。

2.开展义务法律顾问活动。将法律援助骨干律师、法律志愿者队伍整合起来,义务承担社区、困难家庭的法律顾问,在社区内广泛开展法律咨询、讲座等活动,协助配合司法所和社委会开展法制宣传、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为社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工作,为特困家庭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3.推行非诉讼法律援助。许多老百姓不愿打官司,尤其是贫弱群众,认为打官司耗时、耗力、耗钱,打不起,家庭纠纷打官司还容易伤亲情,但是有了纠纷又希望解决,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非诉讼方式,把法律教给当事人,用情理和法理进行调解,这样不仅能降低受援群众的诉讼成本,节约法律资源,还能迅速便捷地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为更多的打不起官司、交不起诉讼费、鉴定费等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让更多的人受惠。

4.推广“点援制”。所谓“点援制”是指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法律工作者名单中选择承办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承办人办理案件的指派方式。点援制很好的改变了以往“摊派制”带来的弊端,给受援人很大的选择权利,挑选自己满意的律师承办案件,提升了受援群众的满意度。

5.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控制监督机制。首先案前加强对案件的实质审查,防止无价值的援助案件发生,这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第一关。在接受当事人申请时除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事项的类型作审查外,还需对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具有初步的证据表明值得采取法律行动、是否不致明显败诉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效益,最终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其次在办案过程中跟踪办案进程,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受援人和承办人员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有计划地随机抽查部分案件参与旁听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组织资深律师和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三是在案后通过检查案卷,回访当事人,走访检、法机关,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四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承办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质量等级,与办案补贴挂钩。

三、维权维稳,参与政府信访、调解工作

1.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信访不信法”是不少上访群众遇到矛盾和问题时的习惯性选择。上访的人群中绝大多数属社会的弱势群体,迫不得已走上上访道路。有的上访者只知道找政府而不习惯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不少上访者对法律本身不了解,不知道在受到伤害时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有的上访者对相关法律程序不了解,对一些法院已经结案的案件,由于自身理解的错误,认为法院裁决不公;也有的把信访机构当作一种维权的捷径,甚至有的因为不懂法律,把自己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正当利益当成正当权益去捍卫,即使在法律程序上失败了的诉求,也想要通过信访等途径去争取。法律援助参与信访接待,引导和帮助上访群众依法维权,对信访进行有效分流,有助于缓解或化解信访群众的对立情绪,增进信访群众与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沟通,增强对司法的信心和尊重,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是社会纠纷预防的第一道防线,在我国纠纷化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曾被誉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 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矛盾纠纷沉淀在社区,其中不乏有困难群体。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作为困难群众的代理人参与到人民调解中,借助专业知识,帮助困难群众依法维权,对调解不成的,征得当事人同意,继续代理当事人诉讼。如此整合了法律援助律师和调解员的功能,形成相互协调,优势互补的格局,对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区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参与大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调解”机制是随着尖锐复杂社会矛盾纠纷高发态势的存在而建立的。它是人民调解的拓展和延伸,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它使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一方面能够强化、整和各相关部门调解职能并优化社会调解资源,另一方面可以突显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依法救济的重要性。与法律援助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一样,参与大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满足群众要求,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不仅可以促进各自的工作,而且对矛盾的双方来讲,会得到最经济、最实惠、最有效的化解矛盾的方法。目前,大部分地区开展的援调对接机制就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工作有效衔接,达到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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