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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案件引入调解机制的思考

 收藏快乐 2012-11-16
对法律援助案件引入调解机制的思考
 
   时间: 2011-12-29  

秦淮区司法局  戴华军  黄强

 

内容提要

本文以“对法律援助案件引入调解机制的思考”为题,从法律援助案件中运用调解的功能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减少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和快速处理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须符合自愿、合法、重证据、分清责任等原则或条件,以及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的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促使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采用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式,以推动法律援助服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主题词;援助案件、调解、思考

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历来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法律运用的基本原则,调解的程序也是处理民事法律事务的重要程序,甚至是必经程序调解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定的经济建设环境,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纠纷的快速处理、协议的有效履行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也离不开调解这一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本文对如何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发挥调解功能的作用,以及调解的原则、方法等方面作一些思考。

一、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引入调解机制的主要作用

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采用调解的方式消除纷争、化解矛盾,是我国法律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方面主张的一贯原则。同样,对能够调解或可以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当事人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等人员代理受援方向对方提出调解方案、并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意见,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定,在稳定社会、减少诉讼、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该调解既可以是诉讼外的调解,也可以是在诉讼中进行的调解。其主要作用在于:

1、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彰显政府社会稳定职能。众所周知,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各项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而法律援助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司法救助制度,是政府责任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落实,是政府稳定社会秩序,保证国家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举措。民心安则大局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和提高。而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引入调解机制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的需要。可见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大多数为民间或民事纠纷,用调解的方式去化解这些纠纷矛盾,可以更为有效的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激化,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用和谐的方式去创造和谐,能够更充分的体现政府稳定社会环境、各项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的重要职能。  

2、有利于减少诉讼和降低诉讼成本 。其一双方自愿、共同协商历来是我国法律和民间解决纠纷所提倡的通常做法。在法律援助案件处理中引入调解机制,促使当事人用自愿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一种优选法。它可以在调解的时间、地点、形式等方面由当事人商量决定,可以不伤和气解决问题。其二、对困难群体来说,尽量不花钱或少花钱,是他们寻求法律援助的原因之一,毕竟案件诉讼的成本要大于调解的成本,多数人愿意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矛盾,可以减少经济负担的压力。其三、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又使援助案件的调解不具有行政和官方色彩,矛盾的双方都比较容易接受,调解的成功率也会有所提高,进而减少法院的诉讼案件,诉讼成本和资源也必然减少和降低。

3、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和社会稳定 。调解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外界因素的强迫和干预,符合传统的民情民意,对保护个人隐私、避免矛盾的公开扩大也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一般讲,只要当事人有履约能力,协议都能得到有效的履行,不容易发生反悔或不完全履行自己承诺的现象。特别是邻里纠纷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之间相亲相近,如能调解解决纠纷,能够使亲情更亲,邻里更近,对于双方主动履行协议,今后家庭邻里和睦相处、社会的和谐稳定都不失为一个首选的好方式。

4、其快速处理纠纷功能优于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持下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对于纠纷的早排查、早发现以及防止纠纷的激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有着光荣的历史,素有东方经验”之称。但局限于人民调解的效力等,一些纠纷的调解往往多次反复、久调不决。法院调解是诉讼中的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须支付必要的费用,法院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上的成本。相比之下,诉讼外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可以随时、就地、一切从方便当事人考虑,能够缩短纠纷的处理时间,快速解决纠纷。律师又是取得国家认可的从业资格,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在他们参与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更为准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保护。

二、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的原则或条件    

1、自愿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自愿原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案件调程序的基础和前提。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同样,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人不能强迫援助案件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方法、内容和意见。

2、事实和责任清楚。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在遵循真实原则基础上,做到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依法调解。即双方争执标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明确,谁是侵权人、谁是被侵权人、纠纷的起因、行为人实施了哪些行为、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都要分辨清楚,还事实本来面目,纠纷双方各自应承担的的责任才能清楚明了,调解协议才有可能得到有效履行。 

3、坚持合法的原则。我国民诉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是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样也应该成为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的原则。在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程序要合法,调解达成的协议也要合法。当事人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坚持重证据,引导当事人举证。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中,也要引导当事人落实好自己的举证责任,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对老弱病残等当事人举证有困难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帮助查证。总之调解不能无原则,而是要在查明事实重证据,分清责任与是非的前提下进行,以达到调解的目的和收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5、调解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最显著的特点和原则之一就是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法人组织、也无论性别、年龄、文化、民族等有什么不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另外主体资格合法,参与调解的人员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未成年人的合法的监护人、有合法授权手续的受委托人等。

6、哪些法律援助案件可以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也要注意把握原则,哪些可以调解,哪些不可以调解,都要依法律规定而行。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调解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主要有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等。依照法律不能调解的,不适用调解。如一般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确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合同无效、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或现场变动无法查实的等等,都不能适用调解。

三、如何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的6点建议

1、牢记服务宗旨,努力培养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扎实的办事作风。法律援助所以被称作“民心工程”,是因为它体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是人民政府为弱势群体撑起的一把法律的保护伞,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能够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法律援助从业人员高度的责任心和扎实的办事作风是做好工作最基本的保证。因此,从业人员应该是热爱法律援助事业,具有勤恳敬业和甘于奉献精神的,对所从事的事业有着光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人民有着满腔的热忱,对法律有着无比的忠实,对工作有着极端负责的从业心态,扎扎实实的办理好每一个案子,真正做到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

2、增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非诉讼调解意识。许多人一提到法律援助就和免费打官司联系起来,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打官司不要钱。把援助、打官司、不要钱三个词简单的等同起来。有些法律服务人员也较为缺乏非诉调解的意识,把法律援助主要看作是在诉讼中的法律服务。一些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案件时,也是忙着起草诉状、辩护词等,以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因此增强运用调解手段办理案子的意识是关键。要重视宣传非诉调解的特点和功能,结合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办案人员选择调解作为援助案件结案的首选方式。接案后,能够首先想到的应是本案能否通过非诉讼调解结案,主动把调解作为办理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的首选。

3、提升法律援助队伍的基本素质和调解技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光有好的愿望而没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做好工作的技巧也是无法胜任的。因此,经常进行业务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是强化队伍素质的基本手段和措施。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在每一时期特点的形成、重点的转变,工作要求的更新,新问题的出现等,针对性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新的法规、明确工作方向、了解案件的变化,抓住矛盾的焦点创新调解理念和方法,经常性交流工作经验,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跟上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思路与要求。

4、确立非诉讼调解为援助案件结案的首选和主要方式。非诉讼调解是相对于诉讼调解而言的,大多法律援助案件的产生原因、情节相对简单清楚、后果也不太复杂严重,当事人双方往往是家庭成员、邻居、或者雇佣之间的关系。老话说邻居好赛金宝、家丑不外扬、低头不见抬头见,这些都是我国民间的传统理念,不能说没有道理。因此,遇到矛盾调解先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符合传统的民情国情。提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首选调解、及时调解、主要调解、能调则调,可以不伤和气,不扩大影响范围,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相处,很多人容易接受。但是,如果调解不成就应该当诉则诉,防止矛盾扩大。在诉讼过程中调解仍然可以进行。总之,调解职能应该贯穿于法律援助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成为首选和主要方式。

5、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法律援助调解机制。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让民心工程更加深入民心,就必须在法律援助调解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关系处理和协作、以及经费的专项使用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要求。实际上,我们已在许多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开展了调解工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现了一些共性的问题,应该把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总结提高,对存在问题及时做出改进或禁止性规定,逐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减少类似问题的反复出现,让法律援助调解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的路子,适应我们这个事业发展的需要,

6、调动律师运用调解手段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在我国刑法、律师法、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服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律师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地位。实践中,刑案和大部分民案也都是由律师办理的,其主导作用无可替代,是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关键。但律师在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时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如通常说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情况。另外在一些援助案件的办理中,律师花在调解上的精力和时间往往比诉讼案件要多的多,但一些地方在办案补贴上,对调解案件的重视程度轻于诉讼案件,补贴相对较少,这些都会挫伤律师做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影响法律援助职能的正常发挥。因此,作为相关部门,应该尊重律师的付出,了解和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充分调动律师运用调解手段处理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还要做好与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和建议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效行使,促进调解工作在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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