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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式调解避免调解书悖法

 不咬人的蚊子 2012-11-16

吴中法院调解书界定是非载明理由

裁判式调解避免调解书悖法

来源: 2012-06-04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通讯员徐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10余件民商事案件试行“裁判式调解”,即在调解书中对案件进行法律评判和是非界定,作出类似于裁判的调解。

 

  据吴中法院院长钟毅介绍,近年来该院年均受理民商事案件5000余件,其中50%左右通过调解结案。实践中,调解书一般不写明“调解确认理由”,使调解案件的理由较为模糊,不利于法治引导和教育。

 

  为此,该院提出了“裁判式调解”的六个明确要求,即对裁判式调解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文书表达方式、法律指导原则、当事人意愿要求在调解书中载明;裁判式调解适用于案情相对复杂、事实不易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或具有一定典型性,适宜判断是非的可调解案件。

 

  据悉,这项调解新举解决了当前法院在大量以调解方式结案中不同程度存在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模糊、个别案件出现有失公平或一方当事人权利减让过大的问题。“裁判式调解更好地实现了法律尺度、是非标准明确前提下的矛盾纠纷化解,符合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的目标要求。”钟毅表示。

 

 我的看法:在强化调解的今天,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和稀泥式的调解太多了,吴中法院此举值得深思。遇到事实不清的案件,调解人应该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调解,否则,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判决。如果没有释明,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的,事后,对诉讼调解,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被欺诈为,违背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对人民调解,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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