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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惹赡养纠纷的三种行为

 東泰山人 2012-11-19

易惹赡养纠纷的三种行为

大洋新闻 时间: 2012-11-14 来源: 老人报

 

  近年来,赡养类纠纷明显增多。北京市顺义法院日前对多起赡养类纠纷进行分析发现,在很多赡养纠纷中,老年人是有责任的,其中,三种行为易引发与子女的矛盾。

  再婚前不跟儿女沟通

  王大爷老伴去世时,儿子才12岁,儿子成年后,王大爷准备再婚,遭到儿子反对。王大爷便私下与再婚老伴领了结婚证。因不满父亲的一意孤行,儿子拒绝赡养老人。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史智军法官说,部分老年人为了更好地安度晚年,选择再婚。但有些子女思想过于封建或是担心财产外流,反对老人再婚。矛盾出现后,一些老人不与子女充分沟通,而是一意孤行地再婚,导致与子女关系紧张。

  析产不均引子女不满

  王老汉夫妇共有子女四人,均已独立生活。但在分配财产时,二老偏袒小儿子,导致长子不满,对二老不闻不问,也不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史智军法官分析,因为偏心,部分老人在分配财产时析产不均,导致子女不满,认为谁多分财产谁应多尽赡养义务。虽然此种想法缺乏道德和法律依据,但却可能为家庭不睦埋下隐患。

  二老由子女分别赡养

  还有部分老人在分家时,往往会订立分家协议。特别是在多子女家庭,分家协议中往往将两位老人分而赡养,即父亲由几个子女赡养,母亲由另外几个子女赡养。

  由此导致一方老人去世之后,负责赡养该老人的子女拒绝赡养另一位老人,认为那是其他子女的义务。

  

  法官建议

  再婚求理解 析产显公平

  史智军法官说,为了更好地安享晚年,减少与子女间的矛盾,让子女心甘情愿地尽赡养责任,老年人应从三方面入手,预防赡养纠纷。

  一是再婚前应与子女充分沟通。老年人再婚是其权利,但为了避免与子女的关系恶化,能够安享晚年,应将有关的财产事宜及内心想法与子女交流,取得子女理解与支持。而不应一意孤行,给与子女关系埋下隐患。

  二是析产时应尽量协调子女关系,在适当考虑贡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持公平,并向子女说明缘由,避免子女因对老人不满拒绝赡养。

  三是分家时订立赡养条款,应避免将两位老人分别由不同子女赡养的情形,应明确每个子女都有赡养义务。 (汪 红)

  链

  老人维权的三种公证手段

  虽然说,有些时候,老人自己的行为会引发赡养纠纷。但生活中,因为子女不孝、家庭矛盾、遗产分配等引发的赡养纠纷也很常见。此时,老人们不妨合理运用以下三种公证手段维权。

  遗嘱公证,宜早不宜迟:老人在身体健康时没有及时立遗嘱,而到后期出现影响行为能力的疾病时再想立遗嘱,会出现困难。

  婚前财产公证,老人再婚的保障:涉及婚前财产等方面的因素往往成为老年人再婚后的疑虑,担心自己辛苦赚来的家产落入外人手里,不少子女更是极力反对。婚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既能让双方子女安心,也能为解决日后夫妻之间、子女之间的矛盾提供合法依据。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有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主要是对老人和扶养人之间的赡养继承关系进行公证。扶养者对老人生前进行赡养,如果完成协议中的赡养义务,将可以依法获得老人的财产。对协议进行公证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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