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与一个企业集团沟通会计业务方面的事项,因为我没有参与该企业集团的多数成员企业的审计业务,所以我查阅了其他审计小组的工作底稿,包括审计小结和调整分录。发现连续三份审计报告中均描述了相同性质的业务: 三个成员企业中,均存在较大金额的“长期股权投资”,审计人员检查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同、验资报告、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计证据,发现投资合同和验资报告中反映的“出资人”均不是本公司,而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三份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和调整分录均相同,建议被审计单位把“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调整到“其他应收款-XX自然人”。我与该集团的财务总监讨论了该类投资业务,发现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均为本公司持有,而非验资报告中记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 我认为,三份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太过草率,此类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而言,没有任何价值,相反可能会导致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 假设被审计单位采纳了三位CPA的审计意见,“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反映自然人股东大额债权,企业新增的风险包括: 1、工商监管时可能怀疑抽逃出资; 2、地税可能怀疑对股东的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税部门可能认为,企业的筹资没有用于企业自身经营,银行贷款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后来,根据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我建议该企业与自然人股东签署一份“委托持股合同”,并且提供了该合同的样本,这样处理后就不必调整会计报表,该集团财务总监欣然接受了我的建议。 一般情况下,CPA不会创造很大的价值,但是CPA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在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应该考虑尽量为客户形成一些有价值的审计意见,而不是照本宣科,机械地发表审计意见。如果CPA固守在自己狭窄的知识体系中,不提高自己,哪能获得客户的尊重? 顺便联想到我们的审计理念,现在CPA执业质量检查中,片面地注重形式,而不注重实质。从风险导向审计底稿,到实质性测试底稿,程序一个都不能少。 编制审计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执业质量检查吗?如果仅是为了执业质量检查,我们的行业终将被外部社会所淘汰。 现实工作中发现,A、B、C、D四位审计人员,对同一个业务,A、B、C均执行了10项相同的程序,D只执行了其中的5项程序,结果A的审计结论中没有发现错报,B的审计结论中发现了1个错报,C的审计结论中发现了2个错报,D的审计结论发现了3个错报。 那么在执业质量检查中,A、B、C都是合格的,因为他们都完成了程序,D是不合格的,因为他程序不到位。 我们仔细思考一下,D花了最小的工时,产生了最大的价值,注协检查时为什么反过来批评D而表扬A、B、C呢? 审计程序是死的,人是活的。好比一个老师教了50个学生1个小时课程,大家接受教育这个程序是相同的,当堂测验后,有的学生满分,有的学生不及格,后来发现有个迟到了半节课的学生也考了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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