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离婚未办妥 寡妇得不到合理生活费 三司促政府检讨遗产法令

 韩昕余馆 2012-11-20
离婚未办妥 寡妇得不到“合理生活费” 三司促政府检讨遗产法令


(2012-06-02)谢婷婷 报道  cting@sph.com.sg

      印族妇女指从商的丈夫与长媳有染,申请离婚,但两人未办妥离婚手续,商人就去世,还把总值约1400万元的新加坡和印度遗产,独留给唯一的8岁孙子。原本有望在离婚后获得丈夫一半资产的妇女卡丝(化名,56岁),在突然成了寡妇后,分文未得。她向高庭申请判她可得相当于一半遗产的“合理生活费”,但被驳回,上诉后去年11月再度被驳回。不过,这起上诉案促使审案三司呼吁政府检讨现有的遗产(家庭供养)法令,避免正在办离婚的妇女因丈夫突然逝世,而无法获得离婚妇应有资产,结果得以寡妇身分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由高庭法官赵锡燊、潘文龙和维克拉惹组成的三司在日前发表的判词中,促请国会检讨有关法令。三司指出,现有遗产法令虽然授予人死后仍有责任供养配偶和孩子的立场的法定效力,但其效力是有限的。

三司建议采纳英国遗产法令



  三司建议国会考虑采纳英国1975年生效的遗产法令,让已经获得离婚暂准令(decree nisi)的未亡人(寡妇或鳏夫),在配偶突然逝世后,可以根据离婚案的财产分配原则,从遗产中获得配资产。

     上诉庭是以无权更改高庭的裁决为理由,驳回卡丝的上诉,维持原判。不过,三司念在本案情况特殊,批准卡丝从遗产扣除两万元偿还讼费。除了指亡夫瓦山(化名)生前与长媳乱伦,卡丝也指孙子其实是亡夫跟长媳生的儿子。离婚不成、无法分获婚姻资产的卡丝,向高庭申请每月从遗产扣除两万元作为生活费,或从遗产一次过付她720万元(以每年24万元、30年计)的生活费,以及把原为婚姻住宅的半独立式洋房,转到她名下。不过,高庭法官驳回她的申请,只允许她继续住在洋房,一直到孙子满21岁为止。卡丝也不能代患有大脑性麻痹症和强迫症的长子申请生活费,因为后者的生活费应由长媳申请。


丈夫来不及修改遗嘱


  瓦山与卡丝结婚30年,两人有三个儿子,长媳来自巴基斯坦。2006年4月,法庭发出离婚暂准令,两人尚未分配婚姻资产。同月,瓦山立遗嘱,立孙子为唯一受益人。两个月后,他把长媳送回巴基斯坦。同年8月,他在印度病逝。据知,长媳过后回新,与儿子、丈夫、家婆卡丝和两个未婚的小叔,同住在蒙巴登一带的洋房。瓦山的遗产包括约450万元现款、洋房、丹戎禺公寓、保单、俱乐部会员证,以及印度多个房地产和土地等。隔年7月,卡丝向高庭申请生活费,供养她和长子。根据卡丝的宣誓书,她30年来忠于丈夫,照顾全家大小。即使瓦山常带着长媳出国,甚至与长媳搬到另一所房子共住,她也忍受下来,还帮忙长媳照顾孙子。瓦山患病时,她也毫无怨言地照顾他,一直到他逝世。瓦山后来就他跟长媳的不道德关系,向卡丝表示歉意。他最终断绝与长媳的关系时,把长媳送回国,却没时间去修改新加坡和印度的遗嘱,导致卡丝无法获得任何资产。

  本案涉及未成年孩童,因此涉案人物都化名,以免泄漏孩童身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