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发票应用问答

 读书是最大快乐 2012-11-21
发票应用问答(2011-08-16 10:00:38)
标签:

会计基础

分类: 会计

    问:邮政快递业务、邮政寄包裹业务应使用何种发票,邮局收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答:邮政快递业务、邮政寄包裹业务应使用带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正式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发票监制章,凡不带有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问:国际航空货运单及北京铁路局的货票及包裹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据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发票监制章,凡不带有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问:发票开具是否需要填开付款方的全称的问题。

    答:根据京地税票[2004]439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问:过桥过路费的发票使用问题

    答:过桥过路费使用的是企业自印发票,分为定额专用发票和机打票两种。收费单位根据实际收费收入提供相应发票。

    问:资金往来发票取消后,资金往来业务应开具何种票据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纳税人取得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经营性的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问:与境外企业发生相应业务,对方企业应开具何种票据的问题。

    答:国外也有“发票”,但国外一般不要求纳税人使用官方制定的发票格式,发票由纳税人自制。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问:机打发票的发票号码和机打票号不一致,发票能否使用?

    答:在取得税控机打发票时,应核实发票中的发票号码是否与机打票号一致,如一致为有效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如不一致,属于无效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问:发票丢失是否能够补开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报销凭证丢失不予重新开具。发票丢失不能补开。

    问:国内航班是否有相应发票对应,外航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的问题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内航班的机票视同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国内航空机票代理部门,在销售外国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应按实际金额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问:航空货运应开具何种票据的问题。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航空货运公司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时,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问:销售报刊应开具何种票据的问题。

    答:销售报刊应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请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报刊的订阅、发送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问: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问:建筑安装劳务总分包发票如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建筑劳务总包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条款已取消,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包人按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申请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

    问:采购商品是否一定要附商品明细清单?

    根据国税函(2003)230号文的规定,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问:在购买商品时销售方将发票联撕下单独填写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企业销售员能否带空白发票到外地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问:北京地税目前在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目前北京地税局在用的发票种类:《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务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等。

    问:北京地税目前还有手写发票吗?

    答:目前北京地税没有手写发票,均为机打和定额发票。

    问:北京国税如何实施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

    答:根据总局实施方案的要求,总局设定的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北京市国税系统现行的《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等普通发票全部取消。

    统一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不设置通用定额发票。

    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额度是如何设置的?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按照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票软件的不同形式分别设置最高开票额度。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最高开票额度设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使用开票软件的最高开票额度按照“行业分类”设置,工业、修理修配业、商业的最高开票额度设置为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收购业增设百万元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版式。

    纳税人适用的最高开票额度,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授权。

    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是适用于开具各种普通发票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是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未选择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商业零售企业和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收购企业;

    三是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现行卷式《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调整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是适用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五是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为集贸市场内商户开具发票的集贸市场主办方。

    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通用手工票作为过渡性措施,个体工商户使用两年,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何种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答:按照规定纳税人使用发票量较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联次等样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商业零售企业和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行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问:冠名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2010年内是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过渡期,纳税人已印制的旧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止。自2011年1月1日起申请印制新版企业冠名发票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执行。

    新版企业冠名发票必须是机打发票。用票单位须使用自行研发的、符合通用发票打印要求的开票软件开具。企业冠名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可以增加发票联次。超级市场、商业零售企业申请印制的卷式发票可以使用单联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统一使用无碳彩纤纸印制。企业冠名发票必须设置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每份发票背面印明公众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

    问:企业申请印制的冠名发票上面是否有密码?冠名发票上是否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复印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北京企业冠名发票上面都设定了密码,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5号公告,企业冠名发票必须设置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每份发票背面印明公众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

    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套印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刷,发票专用章为长轴4厘米、短轴3厘米,椭圆形。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单位名称,下部自左而有横行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中央刊税号。一个单位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可在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字体为仿宋字。

    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发票将采用何种防伪措施?

    答:简并票种、统一样式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继续使用无碳纸印制发票,并对新版发票设置统一的公众防伪措施,具体包括:一是发票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是喷码图案,通过放大镜观看呈现为颗粒状数字;二是发票联有温变油墨印刷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后,图案颜色变浅,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三是划线显色鉴别,在发票背面用指甲划线显紫红色线条。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于20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宣传网站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的真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在新版发票每份发票背面印明公众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布,供公众使用。

    问:新旧版发票如何过渡衔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全部停止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上半年分步、陆续实施发票的换版工作,为避免纳税人造成浪费,请纳税人在2010年领购旧版发票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量适当领购。新旧版发票在2010年度内,可以同时使用。

    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纳税人可以领购何种发票?

发票种类

联次用途

适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六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副联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联:发票联、记账联

五联:发票联、记账联、副联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联: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存根联

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联: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适用于从事经销二手汽车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联:发票联、记账联

适用于开具各种普通发票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未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和收购企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机打发票、取消手工版发票的计划安排和具体办法是怎样的?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机打发票、取消手工版发票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类进行处理。2011年上半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实施机打发票、取消手工版发票;2011年年底前,取消个体工商户的手工版发票,实施机打发票。

    企业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进行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选择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且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商业零售企业和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使用自行研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也可以领购并使用自行研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企业使用税务机关的开票软件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税务机关的开票软件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确实无条件采用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