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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风险及其防范(三)

 我有小宝宝 2012-11-24

住房公积金风险及其防范(三)

文/徐昭华 高远刚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对策

    住房公积金风险形态多样,其危害性也不容置疑,它将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安全性,损害职工个人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控制和防范,防患于未然。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对策

    1、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制度是基础,是保证。没有科学的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也就会失去方向。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控制和管理,也必须从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缴存制度抓起。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对原有的缴存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有统一的计算口径。对确属经济困难的单位,建立缓缴和降比缴存制度,规范单位缴存行为。

2、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相互制约,保证安全。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不善,没有制定科学的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就是要保证缴存、上机、复核三项业务和相关科室之间相互制约。单位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工作人员在收取公积金后,在规定时限内录入个人帐户,并将缴存凭证传递给复核人员。一月一对帐,年底对总帐,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单位、单位与个人帐户、帐证、帐实全部相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内部管理的制度设计、管理理念上必须环环相扣,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

3、建立住房公积金协理员制度,规范单位缴存行为。住房公积金缴存离不开各单位的支持和经办人员的配合。为促进各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防范风险,可在月缴存额达1万元以上或缴存职工超过500人单位,聘1至2名住房公积金协理员,督促本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变更、基数调整、支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可根据协理员工作业绩予以考核,并给予适当奖励,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

4、加强住房公积金检查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不断扩大,缴存对象由公有制经济单位发展到公有制、股份制和私营经济等多种单位,住房公积金工作更加复杂。为防范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必须加强检查,联合国资委、税务、劳动保障、经委、商务、工商联、工会和审计等社团组织和部门,定期对各类单位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引起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重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受托银行代收住房公积金的,每年与受托银行签订考核责任制,定期与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以规范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代收风险。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对策

根据贷款实践和贷款风险控制的经验,当前贷款风险的防范应重点从如下方面入手:

1、深化改革,理顺体制,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体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信贷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对其加强金融知识的培训,有利于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当地人民银行及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以接受日常监督。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正确观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执政为民,廉洁奉公。

3、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建立健全严格、科学、高效的各项贷款管理制度。主要的有:一是建立贷前面谈制度。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人与借款申请人面谈,建立面谈记录,贷款经办人和审批人应根据面谈记录等资料,对贷款申请人的购房意图、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期限。二是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管理等法律制度,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控制在不超过80%,以避免出现支付风险。三是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制度和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抵押贷款保险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止,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本息余额,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定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四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制度,一旦贷款收不回,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损失时,按有关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冲销。五是建立贷后的催收责任制,贷后进行跟踪管理,还款催收责任落实到人,对经催收逾期不还的借款人依据合同进行法律程序,及时处置抵押物,以追偿余下的贷款本息。六是建立和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终身负责制,是降低贷款风险的有力措施。七是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标准化管理。通过对当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岗位设置、业务流程和业务考核等的分析和诊断,运用科学的方法设计和制定各环节的贷款标准体系,编制标准体系文件,对各环节业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修订标准体系文件,并最终通过审定,形成标准文件并组织实施标准。

4、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建设,特别是尽快制定和实施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的配套法规,努力营造诚信、公平、公正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环境。

(三)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对策

购买国债是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方法之一,也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合法投资渠道,但购买国债仅仅是解决沉淀资金和实现公积金保值增值手段,不是公积金制度的目的。资金运用要立足当地,服务职工住房消费,要把扩大个人住房信贷作为住房公积金主要使用方向,提高个贷比例,减少沉淀资金的比例和数量。在确保提取需要和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适当用于购买国债,购买国债应当以持有获取国债利息收入作为投资回报,而不应企图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国债买卖获利。要充分认识在国债二级市场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规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国债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1、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的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托管帐户)的国债回购、国债购买业务和现券交易活动。严禁以任何变相的方式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合作进行国债委托理财业务,包括进行国债买卖、选择券种、决定买卖数量或价格的全权委托,接受任何方式的对国债买卖收益或损失补偿的承诺等,都必须明令禁止。严禁以协议国债、融券、虚假国债回购、虚假代保管和购买股票等形式进行投资。严格控制购买品种和期限,除国债和与国债类似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外,一律不得购买其他债券。严禁购买债券基金、信托计划等非国债投资产品。购买国债一般以中短期为主,不得购买10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保证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保值和增值。办理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必须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单位统一进行,委托具有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实名方式开立丙类债券托管帐户,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严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入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办理国债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坚决杜绝住房公积金流入股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控制好购买国债的额度,办理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住房公积金中心必须在确保缴存人支取、贷款等备付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可用资金量等因素,决策确定国债的购买额度,并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备案。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实行比例控制的办法。在目前人民银行规定沉淀资金利率与支付缴存人利息形成倒挂的情况下,购买的国债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末归集余额的20%。同时,建立购买国债事前风险收益评估制度,并进行集体决策。

    2、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程序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从事国债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下面程序。

(1)开立帐户。根据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债券托管帐户开销户规程》,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开立丙类债券一级托管帐户,用于记载持有的债券品种、数额,并体现相关权益和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开立帐户时,必须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债券托管丙类帐户开户通知书”。

(2)选择结算代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暂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选择一家作为国债结算代理人。不得超范围选择国债结算代理人。

    (3)指定资金帐户。在选定的结算代理人的当地分支机构以实名方式开立资金结算帐户,用以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及还本付息等资金收付业务。

    (4)国债现券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只能在国债一级市场购买财政部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

    (5)取得合法凭证。凭证式国债必须取得由商业银行基层营业网点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凭证式国债(电子记帐)品种和记帐式国债必须取得结算代理人根据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出具的通过簿记系统提取打印的加盖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的债券结算交割单或其它结算结果有关单证。

    (6)索取对帐单。定期向结算代理人查询自身帐户的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帐务情况,并索取对帐单。同时,定期于营业时间内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直接查询自身帐户的余额及发生额情况。

    住房公积金中心如果就上述程序从事国债业务,将大大降低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

     3、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的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是收老百姓的钱,办老百姓的事,住房公积金国债投资的损益并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因此,必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的监管,否则,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问题必然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议事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国债业务决策、运作、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的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制度松懈、违规操作的,要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经办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管委会、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反映。对不能抵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的经办银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取消其参与住房公积金国债结算代理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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