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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想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昵称9063442 2012-11-25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美满幸福的源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法律咨询:老公有外遇离婚如何索赔?我要求1000000赔偿可以吗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适当的补偿 数额不会太大

  你好 老公有外遇 对你有伤害 但是伤害赔偿的费用 要法院认定的 一般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

法律咨询:协议离婚后想起诉重新分割财产法院能支持我吗


  我与妻子协议离婚,现在想起诉从新分割财产。当初签协议是被迫的所以我什么财产都没有要,以为还能与妻子和好就答应她什么财产都给她,但经过这段时间看已经没有缓和的余地了,所以我想起诉从新分割财产,不知道法院能不能支持我。我现在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重点说明当初离婚被胁迫的情况,同时说明你有家人心脏病需要照顾,无法分担精力扶养孩子,如果法院判明确实有被胁迫情节的,会依法重新分割财产,所以,胁迫的事实是否发生和用的什么手段是重新分割财产的关键,起诉期为离婚后一年时间内。过了起诉期的,法院对财产不再进行分割,只能对子女扶养教育费重新规定。对于夫妻都不愿带孩子的,孩子扶养权由法院判决,判决依据是,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一方,身体健康无拖累,经济条件好,无不良嗜好,无虐待遗弃子女行为,并且10岁以上孩子个人意愿也会被参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建议你去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咨询费20到100元,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你的问题提问清楚并给出意见。同时你可以搜索法律援助网跟律师面询。 你好,在离婚后一年之内可以

我觉得不一定用胁迫方式处理,因为协议离婚才三个月,其按无效法律行为即胁迫不仅举证困难其理由牵强,可以考虑按合同法规定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要求法院撤销

  


很感谢你的回答,让我有了新的思路
http://www./
http://www./data/2007/1007/article_733.htm
http://www./?p=44

【离婚财产分割】年轻女教师的离婚财产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2003 更新时间:2011-08-09 09:52:50  免费法律咨询 
[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年轻女教师的离婚财产纠纷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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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年轻女教师的离婚财产纠纷

  夫妻本已离婚,可丈夫抛妻弃子之后欲再次分割财产。年轻的女教师被迫打官司,她怀抱幼子钻研法律,与负心男人展开了不屈的抗争。阳春三月,在会同县城,女教师伍某向笔者讲述了她不幸的婚姻和与丈夫顽强抗争的经历。

  婚姻触礁 分道扬镳

  1997年6月,伍某以优异的成绩从中师毕业,被分配到会同县城一所小学任教。2000年4月30日,她与本校教师李某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新婚燕尔,他俩互敬互谅,日子过得安宁幸福。

  2004 年4月份,伍某在会同县人民医院产下一白白胖胖的儿子。伍某万万没有想到,她刚刚坐完“月子”,李某就隔三差五地提出与她离婚,还于 5月28日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上写明“共同财产中,男方只要摩托车和手机,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伍某一气之下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后由于儿子突然患病住进了医院,他俩离婚的事才被搁置起来。

  同年7月28日,伍某和李某双方所在学校的领导和各自的亲属做他俩的调解工作。但李某去意已定,坚持要离婚,并明确表示除了摩托车和手机归他所有外,其余共同财产,包括41000元存款,可全部归伍某所有。次日,李某再次起草了一份与上述财产分割内容相同的离婚协议。伍某见自己的婚姻已无法挽回,又一次含泪在协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2004年8月2 日,李某约伍某赶至会同县公证处,公证由李某起草并修改了的《离婚协议书》。当时,伍某校阅《离婚协议书》时,胸闷气促,羞愤难当,无法集中精力看清上面的内容,且怀里的儿子又哭又闹,情急之下,她想起就财产的分割和儿子的抚养已与丈夫协商过多次了,况且他又没有什么新的要求,便提笔在那上面签了字。当天,会同县公证处对他俩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紧接着,他俩到会同县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

  8月6日,李某就与伍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向会同县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原告要求被告伍某支付属其所有的现金20500元。理由是“在双方感情不和,吵闹期间,被告利用其单方掌握两人共同存款的便利,将存在其名下的41000元共同存款予以隐瞒、转移。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共同分割该笔存款,但被告拒不交出。”

  愤起反击 法庭抗争

  伍某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抱着幼小的儿子,开始四处收集证据,并向朋友借来《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读。

  开庭那天,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原、被告为何在登记离婚时,没有将41000元写入《离婚协议书》中;二是这41000元是否应当重新分割。

  在法庭上伍某辩解道:在8月2日他俩离婚前,这41000元就已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分割,全部归她所有并已兑现,故《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及。理由如下:第一、李某多次承诺,只要她同意与他离婚,作为对她的补偿,41000元存款全部归她所有;第二、李某关于夫妻共同存款41000元归她所有的承诺得到了她的同意,符合《婚姻法》的立法规定。

  《婚姻法》第6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他俩的41000元共同存款中,本来有20500元归她所有,原告经与她协商,自动将属于他的20500元放弃,言明归她所有并兑了现,完全符合上述立法意旨,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要重新分割,前提必须是她有隐藏、转移存款的行为,而她并没有隐藏、转移这笔钱。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时,伍某说: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8月2日,她与前夫协议离婚时,由于悲愤交加,人比较糊涂,基本处于由前夫摆布的状况,哪里还想得出什么办法去欺诈、胁迫、算计他呢?既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他俩关于分割财产的协议(包括已兑现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数次苦口婆心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前不久,深感对不起前妻和自己年幼儿子的李某,到会同县法院撤回了起诉。

  胜诉的喜悦并没有驱散伍某心头郁结的伤感和苦悲,但她坚信,只要自己做生活的强者,生活一定会给予她真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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