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解除同居关系彩礼应返还

 骏马奔腾不停息 2012-11-29



  通辽市科左后旗的迎某与通某某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3月16日,按照当地习俗二人举行了婚礼,之后开始同居生活。举行婚礼前,迎某给了通某某4.5万元彩礼以及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总价值5486元),通某某娘家陪送了2头牛(价值5500元)。二人共同生活半年后,由于性格不和,通某某搬回娘家居住,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通某某曾做了两次流产手术。解除同居关系后,迎某将通某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通某某返还4.5万元彩礼以及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

  科左后旗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本案中原告迎某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有法律依据。鉴于本案实际,考虑到被告通某某曾经两次人工流产,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于是承办此案的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迎某放弃部分请求,被告通某某于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迎某现金2.5万元,迎某给通某某的金首饰归通某某所有,通某某娘家陪送的两头牛归迎某所有。

  【法官说法】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天山:本案中,被告通某某应返还彩礼款,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至于返还多少,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彩礼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由一方给付对方或者对方亲属的礼金。它的性质应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赠与性质。如一方当事人为表明诚意和愿意与另一方交往的愿望,给付一些数额较小、价值不太大的财物,应认定为赠与,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即使要求,法院也不予支持;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性质,且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订立婚约时,一方通过媒人或者本人直接向对方索要的价值较大的彩礼或者其他财物,这类财物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给付的,具有索要的性质。在实践中,这种索要的性质并不是十分明显,如有的是通过媒人从中协调而确定的,对于这种情况,也应视为索要。对于这种彩礼款,如果婚姻关系未能成立,彩礼就应返还。至于返还多少,应综合考虑索要的情节、婚约时间长短以及是否造成给付方经济困难等情形,予以酌情返还。

  近年来,不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而后因解除同居关系,引发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本案中,由于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没有子女和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没有遗留问题。但是,一旦双方育有子女,或者同居时间长,积累有共同财产,争议就比较大,法院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更重要的是,对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对未婚生子女,将留下极大的伤害。在此,法官提醒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恋人,结婚一定要依法登记,不经登记而只是举行婚礼仪式,只是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