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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12-01 | 阅:  转:  |  分享 
  
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
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
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
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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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dadaniba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