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4、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时限: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办理时限: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XXX与XXX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二、结婚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办理时限: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离婚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办理时限:对当事人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不予登记,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复婚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复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
4、双方自愿复婚;
5、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办理时限:对当事人符合复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复婚条件不予登记,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办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持有本人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证明。
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持有本人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证明。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办理。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
(2)当事人持有本人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单位、村、居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