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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信社信贷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尕酒窝 2012-12-04
浅析农信社信贷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在以农为本、强农固基、兴农富社的金融服务理念的指导下,在发放贷款支持农业产业调整、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民增收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讳言的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部分借款人未能按约还贷,给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近年来,涉及农信社、借款人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也大量涌现到我们面前。笔者试通过最近几来的司法实践,通过本文总结并分析农村信用社信贷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破解对策。

 

一、信贷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一)、贷款审查把关不严

贷款手续的办理不规范。根据贷款审批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机制,审查人员应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详细的审查、核实、评定,但部分审查人员碍于情面、思想麻痹、防范松懈,致使部分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行业规范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筑牢每道防线,使日后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甚至不能偿还成为了一种必然。

 

1、对借款人了解不充分。一是信贷人员在放贷时对借款人的调查流于形式,仅凭借款人的个人说明和表面现象就盲目认为借款人资金实力较强,有足够还款能力,而忽略了对借款人的实质审查,对借款人的资金实力,还款来源,个人品行等都缺乏深入了解。二是部分借款人借款动机不纯,借款时就没有打算还;有的借款人思想品质差,信用观念低,对到期的贷款不是积极归还,而是想方设法转移资金或变更法人,把经营好的企业和财产转移到别人的名下,有些借款人干脆搞个假离婚来逃避债务。

 

2、对借款投资项目论证不充分。信用社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项目资金来源、还款意愿、现金流量、还款能力以及未来发展前景没有很好的论证;而借款人很可能因政策导向、决策失误或由于天灾、人祸及其他原因造成亏损,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有的借款人在上项目时,考察不全面,对市场前景过于乐观,造成项目上马后资金不足,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亏损严重,造成贷款无法清偿。

 

3、瑕疵担保。担保是到期贷款的一项重要还款来源,但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一定比例。比如有贷款担保为连环担保、超出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担保、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存在抵押物产权不明晰、抵押物评估价值大大超过实际价值;设定保证人时保证人没有签字或他人代为签字,保证人没有保证能力、保证人与借款人存在关联关系、保证人无固定工作及生活场所等,甚至出现保证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银行贷款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担保方式,有些可以导致法院判决不利于银行,更不利于当事人执行;有些虽然表面上符合《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缺乏可操作性,导致银行债权难以实现或完全实现。

 

(二)、违规发放贷款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诸多违规放贷现象:发放冒名贷款、借款人及担保人使用虚假证件、虚假担保、审贷不分,甚至信贷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套取贷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1、借贷手续不合规。有的借款人所使用的身份证是过期身份证;有的合同当事人签名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但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工作疏漏没有及时发现;有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办理转据手续时本人未到场,委托其他人到信用社代办,信用社在其未提供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即予办理,造成新的借款合同上借款人、担保人一栏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此类案件由于被告文化水平的限制,举证能力有限,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其所抗辩主张的事实,从法律上来说也不足以推翻原告方提供的书面证据,故法院最后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书证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而这样的判决结果既得不到被告的理解,又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给法院的后续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2、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相分离。一部分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有些用款人还是案外人,且信用程度很低。一般情况下多为实际借款人事先与信贷人员谈妥了借款事宜,但由于实际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办理了大额贷款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借贷条件,为了通过审批,由实际借款人找来一人或数人代其办理借款手续,造成借、用分离以及多人借贷给一人使用的情况,甚至有些实际用款人就是信用社内部员工,后来因种种原因无法清偿欠款。而支名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本身就认为不该自己还钱,存在着强烈的抵触情绪,这不仅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巨大的难度,也给信用社的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3、跨辖区发放贷款。这种情况一方面违背了农村信用社行业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对于贷前农户及用款单位资信的考察,贷后用途的监督,贷款的到期回收等都及为不便,更易形成管理和监督的漏洞,无形中增加了贷款风险,如到期不能偿还,诉讼和执行程序的履行都极为不便。

 

4、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低,法纪观念淡薄。农信社聘用信贷人员因受环境和条件所限,选拔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大多数信贷员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培训,个别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法纪观念淡薄,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仍存在索贿、受贿、分红、“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现象,这就导致贷款到期后,在逾期贷款催收和胜诉案件执行过程中,信用社人员底气不足,不敢正面面对欠贷人,甚至帮助欠贷人“出主意、想办法”,以期达到不偿还欠款或长期拖欠贷款不还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信用社的形象,同时还助长了其他贷款户欠贷不还的侥幸和观望心理,给信贷案件的执法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已发放贷款管理不到位

 

长期以来,贷后管理都是农村信用社的薄弱环节,重放贷、轻管理的思想根深蒂固,为到期贷款的安全、及时收回埋下了潜在的风险,成为目前乃至较长时期内应该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贷后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监督借款人合理利用贷款、保证专款专用的重要手段,而在实际操作中,贷后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农信社针对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另一方面,一些信贷员有重企业,轻农户的思想意识,认为贷后管理只适应于大额贷款,对小额农贷不适用。有的信贷员甚至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万元。再加上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经营,多年不归,下落不明,从而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普遍出现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现象,这是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一大重要原因。另外,贷后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贷后管理人员素质和技能较差、贷款风险出现没有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等也是不良贷款难以收回的致命隐患。还有,由于贷后管理薄弱,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财产状况不太了解,对抵押物减值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对企业改制、变动等过程中出现的侵害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等原因,都直接影响到案件胜诉后的执行。

 

(四)、法院执行“软弱”

 

一直以来,法院 “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法院判决书成为一纸法律“白条”,农信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十分突出。这一现状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追其“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原因虽然复杂,但从司法机构自身上找原因,仍存在司法机构执行制度缺陷、警力及经费不足、执行立法滞后的原因,以及极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违法违纪现象,一定程度导致金融案件执行“软弱”,使逃债者有恃无恐。再则,在执行阶段,债权人还要承担外出执行案件的旅差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等,有时候直接导致债权人执行收回诉讼款额不够执行费用多,导致不愿甚至不敢进行执行的现状。

 

二、信贷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

 

再好制度也是由具体的人来完成的,特别作为一个专业性金融机构,队伍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什么样的团队就决定什么样的企业文化,就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信贷人员只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思,才能在信贷活动中主导自己的行为,自觉规避和防范信贷风险,从源头上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1、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农信社从业人员从业的基本前提。由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农信社业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才能有效避免人为风险因素,才能加强风险控制。

 

2、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农信社从业人员应当按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原则,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和抗辩。品行正直是农信社从业人员的立身之本和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农信社声誉的根本所在。如果农信社从业人员品行不正,轻者会给农信社声誉造成损失,重者会造成农信社资产的大量损失,外部人员也会利用信贷员品行不端实施内外勾结的犯罪行为。

 

(二)、充分做好贷前审查工作。

 

由于市场经济的瞬息万变,每笔贷款的收益或损失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要避免风险与损失,实现贷款的顺利收回,其关键是正确确定贷款的投向与投量,因此,必须做好贷前审查工作,确保借款能发放到信誉好、还贷能力强的贷户手中,从而为以后可能发生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1、加强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的审查。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的审查不仅包括对借款人品格、能力、保证、资本和环境等的审查,还包括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生产经营或商品购销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非财务因素等的审查。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的审查不仅保障贷款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最佳盈利,还能确认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最大限度消除将来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的隐患。

 

2加强对保证人资信情况的审查。为借款提供保证对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法律行为,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连带责任。因此,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个人品行和保证能力,确认保证人品行端正、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款能力等,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筑造的牢固防线。

 

3、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风险防范。要求借款人特别是大额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是包括农信社在内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回收的重要手段,但绝不是说只要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就得到相应贷款。相反,发放抵押贷款时,更应注重三查制度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抵押前调查:(1)调查抵押物是否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2)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抵押物是否多头抵押和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物品;(3)抵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有变现能力,价格稳定;(4)对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物必须经过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必须超过贷款到期日。对房产抵押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单位所有的还须有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5)房产抵押按现行估价的70%,机构设备抵押按账面净值的70%,有价证券抵押可按票面额80%确定发放贷款数额。
  、抵押物品必须是可抵押的物品。借款人申请贷款,其提供的抵押品必须是易于保存和变卖的物品或有价证券就现阶段应为以下几种:(1)贵重物品如金银珠宝等;(2)不动产,如房产、地产等;(3)有价证券如定期存单、国库券、股票等;(4)适销对路的各种商品和商品凭证;(5)其它物品,如高档家具,消费日用品及放款单位认可的可变卖物品。如维持贷户生存的住宅(私人住宅与房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便抵押也只能形成无效抵押。同时更应防止一些企业将滞销或根本无销路商品以抵押贷款方式转嫁银行,抵押商品必须是适用适销的。
  、抵押时审查:(1)审查《抵押物清单》的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原值、净值,作价现值、保管方式、抵押率填制是否完整;(2)审查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房产证须依法公证的,要附有公证文书;(3)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要审查是否属借方本人所有,若属第三者的,是否有第三者的愿意为出押人抵押担保的证明,对跨行、跨地区签发的存单(折),是否有签发行(社)的同意协助抵押的证明;(4)审查贷款发放是否超出抵押物价值;(5)合理制定贷款的期限,做好抵押物品的变更处理。

 

(三)、加强贷后的定期考察和实际监督。

     加强贷后的定期考察和实际监督,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崭新的贷后管理理念,克服“重贷轻收,重贷轻管”的思想倾向,将贷后管理做到实处,处理好贷款营销和风险防范之间的矛盾,加大贷款质量考核指标的比重,对形成不良的要从严问责,以贷后管理推动业务的稳健发展。二是要做好贷后跟踪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确保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预警。三是对大额贷款和出现风险苗头的贷款,应双人或换人进行贷后检查,确保问题及早发现,及早处置。四是要重点监控借款人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进入承贷行结算账户,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的要采取措施。五是要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状况、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的正常状况;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六是要建立专门的信贷档案库,并安排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各类信贷档案资料,严防缺失、损毁。要严格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另外还要从多渠道了解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还款意愿,并切实弄清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资产状况,出现重大异常状况,还可及时对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资产进行诉前、诉讼中保全,从而确保执行过程中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四)、加大执行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1、调动各级信贷责任人员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

 

2、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选择典型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不姑息、不妥协,让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不讲诚信而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

 

3、从严处理责任人,发现问题后区别情形严格按制度追究,决不姑息迁就任何人,该撤职的撤职、该下岗的下岗、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尽早尽快移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处理一起警示一片,警示一片防范全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4、进一步加强信用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全民诚信观念,不断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使企业成为社会公认、放心的企业,个人成为明理守信的公民,以此来推动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

 

(五)、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保障执行工作畅通。

 

1、积极加强沟通协调,改善法院执行工作现况。农村信用社应成立专门部门并由专人负责,积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特别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争取得到其大力支持,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维权工作合力;可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对金融债务案件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提高金融案件的执行效率。

 

2、汇报债权管理特别是企业逃废债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取得支持和配合。应积极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沟通,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促使政府认识到金融维权工作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至关重要性,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决定了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的资金投入,促使政府积极支持保全金融债权,减少对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干预,积极维护金融债权,严历打击恶意逃债务行为,努力创建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六)、敢于采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救措施,规避“执行难”现状。

 

笔者所说的“自救措施”是指包括农信社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本部的储蓄存款进行扣划以用来清偿逾期贷款的法律行为。在关于银行能否直接扣划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储蓄存款以用来清偿逾期贷款的问题上,理论界及实践操作中一直存在争议,因此,银行担心会因为这种行为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给自己惹下麻烦;宁愿舍近求远,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然后再转入法院执行这种既费时又费力的方式,也不敢采取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储蓄账户直接扣划这种简单方便的做法。诚然,银行的顾虑当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笔者认为,即便采取保守一点的做法,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比如:借款人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时,明确约定了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清偿欠款,银行就有权对其储蓄存款直接扣划还贷,且指定了明确的存款账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及“债的抵消”的相关规定,银行当然可以采取直接扣划还贷的方式解决纠纷,这种方式既省时省力,又节省了司法资源,规避了执行难的现实状况,还能快速解决纠纷,何乐而不为?当然,采取这种方式的前提还包括贷款手续的绝对真实有效、储蓄账户有足够的存款及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等。

 

三、结语

 

面对信贷案件执行难的现实问题,农村信用社要勇于探索,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既要加强自身维权意识,加强对农信社债权的维护,又要以积极的思想和灵活的措施做好维权工作;既要顾全大局,又要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在农村信用社日常工作及近几年的改制大潮中落实相关措施,有效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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