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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出新规

 Free2010 2012-12-05
我省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出新规
最低标准首次全省各地统一,病种由4个增至14个,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20%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谢玲 通讯员宋欣然 实习生杨韵逸

    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全省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和管理服务进行了规范统一,划定了数条“下限标准”。其中,病种数量由以前最低4种提高到现在最低14种,增幅达250%。

    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增至14种

    根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本次出台的《意见》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病种做出统一调整,由以前最低4种,提高到现在最低14种。
    省人社厅医保处负责人介绍,此前全省各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水平差异较大,病种、待遇水平、职工和居民医保纳入病种等各不相同,如职工医保中的糖尿病,报销比例各地在45%-90%之间,相差45%。此次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14种疾病,是考虑到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都较重。
    同时,在以上14种疾病的基础上,我省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结合患者负担较重的疾病情况,适当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市可高于14种。例如,武汉市共有26种疾病纳入城镇基本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范围。

    支付比例下限统一为70%和50%

    目前,我省正在推行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制度,还未实现省级统筹,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因此各地标准高低不一。而此次《意见》,对全省各地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的下限标准进行了统一。
    据了解,全省各地应按病种合理确定全市州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或年度定额标准。原则上,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这比目前各地平均支付比例高出10%-20%。
    省人社厅医保处负责人称,70%、50%是下限,如果有的地区医保基金比较充裕,可根据实际情况来提高支付比例,进一步减轻患者的负担。《意见》还规定,同时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原则上按照待遇水平较高的病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也可根据当地条件适当提高这类人员的定额标准。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个人负担较重的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定额标准应高于其它门诊特殊慢性病。

    各地市可灵活“团购”医疗服务

    为进一步减轻患者个人负担,全省一些地方已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管理上有一些尝试,通过竞争招标确定病种,向医疗机构“团购”以量换价来降低患者个人的付费标准。
    据悉,荆门市正在实施的通过与医疗机构的多次谈判方式,进一步降低慢性肾功能衰竭参保患者血透治疗的医疗费用负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从人均2.3万元/年、1.7万元/年,降低到目前政策范围内个人零负担。
    省人社厅医保处负责人介绍,全省各地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评审程序和准入标准也将统一。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必须有确切的病理诊断或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临床诊断,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审核确定后,方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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