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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规范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提示

 金章玉句 2012-12-06

银协发[2012]60号

各会员单位,各地资产评估协会:
    近期,多家媒体报道了贷款人与“权威鉴定专家”联合出具天价评估报告,致使银行蒙受巨额损失的“金缕玉衣”骗贷案。此类案件给银行造成了巨额损失和不良资产,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了银行业和资产评估业“专业、严谨、可以信赖”的良好社会形象。为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贷款产生的经营风险,有效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评估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现就该类资产抵质押贷款评估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提示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地开展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对于没有国际标准、价格波动较大的珠宝或艺术品,如古玉、赌石、翡翠、古董等特殊资产不建议作为抵质押物。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首先对珠宝等特殊抵质押资产的真伪进行鉴定,其次对珠宝等特殊抵质押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鉴定、评估报告作为发放抵质押品贷款的参考依据,任何个人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间组织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委托评估中,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操作、信息对称”的原则,择优聘请取得财政部门颁发并在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核评估机构的资质,并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官方网站或相应部门审核或查询评估机构的执业操守及执业表现。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监发[2008]67号)的规定,贷款审核时,应坚持“客观、透明、审慎、质价相符”的原则,如发现资产评估机构认定价值和市场价值差异较大,金融机构应进行市场调查,科学论证,合理、谨慎确定认可的资产价值。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和加强抵质押品评估报告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抵质押资产产权状况,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履行的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
2.珠宝等特殊资产由具备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和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珠宝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的情况;
3.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情况。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抵质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对抵质押物实行动态监控。
1.贷中应及时掌握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定期或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重新评估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物价值;
2.如遇特殊情况,应当进一步加大现场核查频率,并针对存在的风险漏洞,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
3.在处置珠宝等抵质押类金融不良资产时,需聘请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作为确定处置价值的参考依据。
    
二、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提示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开展抵质押贷款评估业务,应加强执业行为过程质量控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审慎、公正的原则;
(二)具有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应的法定资质;
(三)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四)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信息披露;
(五)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合规性、价值性承担责任,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如因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导致银行损失的,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商业秘密负责保密;
(七)严禁在办理抵质押贷款评估业务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违反规定,造成评估失实和不良影响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资产抵质押贷款评估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资产抵质押贷款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反馈。
    各地资产评估协会应对资产抵质押贷款评估工作中发现的评估问题和情况,及时查处,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馈。
    中国银行业协会根据会员单位反馈情况,定期不定期公布相关数据、案例、行业动态等信息。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核定,公布推荐品牌评估机构名单,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择优选择评估机构。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资产抵质押贷款评估工作中的做法、经验、问题等情况,及时通报,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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