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要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必须依据法律行事。(《宪法》第十三条)为此,国会在1960年通过了《土地征用法令》,详细规定征用土地的程序。现在把征用土地的程序简述如下。 表格A——《可能征用土地通知书》(第4条) 如果州当局决定征用某块土地时,土地局必须发出表格A——《可能征用土地通知书》(第4条)。这份《通知书》必须在《宪报》上公布。《通知书》也得张贴在县土地局的布告栏里,告示公众人士。 在12个月内,得发出另一份通告——表格D,那就是《拟欲征用通告》。如果未如期在《宪报》上公布这项通告,征用通知书将作废,不过,州当局有权重新发出另一份《可能征用土地通知书》。 表格B——《进入土地测量授权书》(第5条) 发出第一份通知书表格A 后,州土地及矿物总监将发出表格B,授权官员进入拟欲征用的土地,以便进行测量工作。但是,有关官员不得进入住家。业主有权要求官员出示证件(即表格A 和B)。 官员必须得到业主同意,才可进入业主的住家。不然,官员必须给与至少三天的书面通知,才能进入业主住家(第5(3)条)。如果官员进入土地或住家时,使土地或住家受破坏,必须赔偿(第6(1)条)。 表格C——《受征用影响的土地列表》(第7条) 测量土地后,土地行政官必须准备一份要征用的土地列表(表格C)。这份列表将写明可能被征用的土地详情,如,地契号码,地段编号,业主,要征用的面积。 表格D——《拟欲征用通告》(第8条) 当州当局决定征用土地时,它们必须在《宪报》上公布表格D——《拟欲征用通告》。这份通告得附上受征用影响的土地列表。这通告将说明土地被征用的目的。通告也构成了征用目的的确定性证据。这就是说,州当局不需要再举出什么证据来证明征用土地的目的,表格D就是证据。 如果表格D在《宪报》上公布后的两年,州当局没判定赔偿额,那么,这份通告就自动无效。所有的程序也得终止而失效。当局必须在两年内判定赔偿额(表格G)。 表格D在《宪报》上公布后,土地局的地契注册簿必须注明有关土地拟欲被征用的通告的详情。这就是说,任何人到土地局去查询那块地段的详情时,就会发现到这块地段可能被征用。这就将影响这块土地的买卖条件。买者得重新考虑是否要购买,或施加一些条件。A、D、G,这三种表格的密切关系的图解如下: 表格A——(可能征用) 12个月内 表格D——(拟欲征用) 2年内 表格G——(判定赔偿额) 表格E《听审会通知书》——(第10条) 发出表格D《拟欲征用通知书》后,土地行政官续而发出表格E《听审会通知书》,通知书中要写明听审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便听取土地被征用者或被征用受影响的人士,所提出的赔偿索求。 土地行政官要给予足够的事先通知,至少有21天,才能举行听审会。这份通知书必须张贴在土地局布告栏。除此之外,通知书还得送达土地上的居住者(或占用者),注册业主,对土地具有一定利益者(指那些具有注册利益或可能有利益的人)。“有利益者”包括对赔偿金提出所求的人,但不包括逐月租户等。 虽然送达通知书给业主等是重要的,但是,如果土地局的地契注册簿破损或太旧了而无法确定业主等的地址的话,那么,不能送达通知书是情有可原的,因此,不能成为宣判听审会无效的理由。 听审会程序 土地行政官得进行全面的听审会。他必须听取全体有关人士的意见(指反对的意见)。如同法庭一样,他可传召证人,要证人出示有关证件。如果证人不服从的话(即不出席听审或不出示有关文件),就可能在《刑事法典》下(第175及176条——拒绝提呈证件和提供资讯的条文)被提控于法庭。(第13(1)条) 土地行政官必须尽早举行听审会和估计赔偿额。不过,他有权展延听审会。但是,展延听审要具有充分理由,而这些理由必须记录在案(第12(2)条) 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关于听审会程序的案例。 表格G——《赔偿金书面判定》(第14条) 举行听审过后,土地行政官必须作出赔偿金的判定,他必须判定每个人所应得的赔偿额。判定赔偿金时,他得采用表格G《赔偿金书面判定》。 要注意的是,这个判定是重要的,因为他将判定征用面积,价值,赔偿金分配等;而这个判定是最后的判定,构成了确定性的证据,即使有关人士没出席听审会,那也无关紧要。 如果所判定的征用面积差异不大,业主不能加以挑战,只要差异超过1/4公顷(5/8依格)或土地总面积的1%,视何者为高。 土地面积小的话,1/4公顷的差异算是合理的,如果面积大的话,则以1%差异当做合理的差异,业主不能提出异议。 表格H《判给赔偿金通知书》(第16条) 赔偿金判定以后(即发出表格G),接着要发出的是表格H。表格H就是发给业主等人的《判给赔偿金通知书》。 这份通知书内容大意是:在某月某日的听审会上,已判定了赔偿金。现在,当局愿以赔偿额若干作为业主土地被征用的损失赔偿。在法令条文(29A)下,土地局将扣留25%的赔偿额,直到法庭作出最后裁定为止。 表格H的发出,并不等于业主必须接受所判定的赔偿额。业主(或那些有权接受赔偿金的人)可以决定接受赔偿,也可以不接受。决定在于他们自己。 业主等也可以“在抗议的情况下”接受赔偿。这就是说,业主等接受赔偿金的同时,不满意赔偿的数额,而准备把赔偿额的争执提交法庭处理。 不过,如果业主等不是“在抗议的情况下”接受赔偿金,业主等就没权把这件事提交法庭处理;以后就没机会“上诉”。 因此,如果对赔偿金数额感到不足够的话,业主等必须表明“在抗议的情况下”接受赔偿,以后才可把争取更高的赔偿事提交法庭处理。这么做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所要求的赔偿额不超过3000元,土地行政官的书面判定赔偿金,将是最后的决定,业主不能提出异议。只有超过3000元的索求,业主才可对书面判定提出异议,或把案件提交法庭处理。(37(2)条) 假使所判定的超过15000元,征用土地的政府或公用事业机构可提出反对(37(3)条) 所判给的赔偿金若超过15000元,土地行政官必须付给75%的赔偿,其余的25%,要等到法庭判决后才付出(这是指万一业主或征用当局提出反对而交由法庭判决而言)。假使双方都没提出反对那么表格E《判给赔偿金通知书》送达政府(或其他征用土地机构)六个星期后,其余25%就必须付给业主。 假使土地行政官认为所征用的土地面积小,他可以不必举行听审,而直接用口头方式判给赔偿。在这种情形下,他就不需作书面判给赔偿金,不过,他必须记录下自己所作出的口头判给,及业主是否接受赔偿。 如果业主接受赔偿,业主得交出地契,而土地行政官则必须立刻付清赔偿金。(17(4)条) 万一业主不接受,那名官员可进行听审,或者向法庭申请把赔偿金如数交给法庭保存。 接管被征用的土地(表格K) 土地行政官可在判定赔偿金后(即发出表格G后)接管被征用的土地(18a条)。表格H,送达占用土地者后,就等于接管了土地。但是,土地行政官在送达表格K给占用土地者后才“正式接管”土地(22(1)条)。如果占用土地者已不知去向,通知书得张贴在土地上。除了送达占用土地者以外,也得把通知书送达业主(假使占用或使用土地者不是业主本身)。 接着,土地行政官也要在地契注册簿上写明征用土地事。如果业主手中还持有地契,土地行政官得送另一份通知书(表格L)《交出文件通知书》给拥有地契者,要他把地契交出来。通知书送达后,有关人士就有法律责任交出地契(24(1)条)。 小结:遵守程序至为重要 当局严格遵守《土地征用法令》所规定的法律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不遵守或违反土地征用法律程序可能使征用无效。1960年实施《土地征用法令》以后,土地征用法律程序曾显露出一些漏洞,使负责官员有机可乘,拖延征用程序,令业主遭受损失。为了防止这方面的偏差,国会于1984年通过了一项《土地征用(修正)法令》填补了一些漏洞,在保障业主利益方面,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四年前国会通过的《1991年土地征用(修正)法令》则对土地业主极为不利,因此引起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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