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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罪秦始皇增加 汉文帝取消

 看见就非常 2012-12-08

汉文帝取消诽谤罪

  前面说的两个故事,全部引自正史,意译成为白话,并无丝毫加工。袁盎在汉文帝面前,顶撞汉文帝宠妃,且其谏劝之语又涉及汉文帝死后宠妃命运,甚至语及“人彘”,此语对皇帝、皇后、宠妃三方面,都是大忌;张释之所论,亦为汉文帝死后葬礼大事;且俩人讲话中,都明确批评了皇帝的观点。何以俩人讲话,如此了无顾忌?

  这是因为,汉文帝治下的汉家朝廷,虽然确是封建朝廷,然而又是一个由汉文帝自己公开下诏书取消了诽谤罪的封建朝廷。所以,在汉文帝治下,大臣们对皇帝上书、说话,十分随便、自由。

  为了讲清楚我们所述事件来龙去脉,先说一说汉文帝取消诽谤罪之事。

  此事源于汉初大思想家贾谊的一封上书。这封上书,后人称之为《治安策》。

  汉文帝即位后不久,就下诏要求大臣们推荐士人到朝廷,由汉文帝出题目考试,选拔人才。这一做法,称为对策。策,即皇帝所下的提出问题的诏书;对,即被推荐上来的人们,回答皇帝问题的上书。由此,选拔出了一批在治国问题上确有高明见解的战略人才,贾谊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个。贾谊的《治安策》,提出了许多有远见的治国方案,对汉代封建中央集权制的稳定、巩固作用极大,因与本题无关,从略。只讲《治安策》中有一段话,先是提出问题:为什么夏、商、周三代统治时间都相当长久,而秦代却是二世而亡呢?自己回答说,这是因为,三代重视道德教育,特别注重对太子的道德教育,所以太子长成而为君主后,普遍道德水准较高;而秦代否定礼义,在整个社会风俗上,提倡刑治,反对道德教育,所以秦代的皇帝没有道德修养,亦即无道。文中强调说,三代官职中,有太保、太傅、太师,还有少保、少傅、少师,“三公、三少固明孝仁礼义以道习之”,“选天下的正派±人中孝、悌、博闻、有道术者以辅佐之”贾谊打比喻说,太子经常与正人君子生活在一起,自己也就不可能不正派,犹如生长于齐地就不能不说齐语一样;如果经常与不正派的人在一起,就不可能成为正派人,犹如生长于楚地也就不能不说楚语一样。

  《治安策》中还有以下一段话:

  “及太子既冠成人(古代男子年二十,举行冠礼,表示已经成年),免于保傅之严,则有记过之史(史官要记载太子的一言一行,当然也要记载太子的一切过失),撤膳之宰(厨师长看到太子有过失,就撤去应该供应太子的膳食,以表示提醒之意),进善之旌(传说帝尧时命使者以旌旗引导民众提出好的建议),诽谤之木(解释见后),敢谏之鼓(朝廷设鼓,谏劝君主者可以击鼓进谏),瞽史诵诗,工诵规谏,大夫进谋,士传民语。习与智长,故切而不悔;化与心成,故中道(中庸之道)若性。”

  贾谊所说的,关于皇帝、太子要受到周围的人们一系列监督的观点与制度,都出自儒家经典著作《礼记》、《国语》、《左传》等书。其中隐含了一段历史公案:原来,三代是并没有诽谤罪的,诽谤罪乃是秦代增加的酷刑

  在我国远古的夏、商、周三代时期,“诽谤”二字,原是个褒义词,意指民众对于国家政事的自由议论。《吕氏春秋》、《淮南子》等著作中,都曾说到,远古的帝尧时期,曾经在皇宫门口,竖起一根“诽谤之木”,木头上钉有一块横板,专供百姓在上面书写对国家政事缺失的意见。那时期的“诽谤”二字,就是指对政事提出的批评意见。据汉代大儒郑玄之说,诽谤之木,即后来皇宫门前的华表,亦即今日天安门前的华表,所以华表上仍有一块横板。
  这就是说,直到周代后期,春秋战国,“诽谤”仍旧是褒义词。“诽谤”二字,从褒义词转化成为贬义词,则是从秦始皇当政时期开始的。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得天下后,丞相李斯上书说,皇上已经统一天下了,但是,还有许多治私学的人,对皇上的诏书不服气,“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心里反对诏书,即所谓腹诽),出则巷议(在里巷中群集非议诏书)……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如果不禁止私学对于政事的议论),则主势降乎上(就会使皇帝的威信下降),党与成乎下(下面的臣民结党成派)。禁之便。”秦始皇批示:“可。”从此就有了诽谤罪。秦代犯诽谤罪者,按法,当死;在斩首之前,还要先割去舌头。(见《汉书-刑法志》)“诽谤”二字,也就从此成了贬义词。

  汉承秦制,汉皇朝建国伊始,诸事草创,基本上模仿秦代政治制度。相国萧何将秦法稍加删减,就成为汉法。所以秦代若干严刑峻法包括诽谤罪,在汉初都保留进汉法了。

  汉文帝接受了贾谊的意见,于汉文帝二年五月,下了一封取消诽谤罪的诏书:

  “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臣民对治国的意见可以通达地进入朝廷)而来谏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怎么能做到吸引远地的有才能的人来朝廷参与政事呢)?其除之

  “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民众起先共同咒骂皇帝而后又相互揭发出来),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咒骂皇帝与诽谤皇帝一概不治罪)。”(见《史记·孝文本纪》)

  汉文帝去除诽谤罪,乃是恢复三代的开明政治传统,清理汉法中保留下来的秦代酷刑。《周易·蛊卦》云:“干父之蛊”,“承以德也”,意谓改掉父辈的错误,正是从道德高度来继承父业。汉文帝纠正了汉高祖由于文化素养和执政经验不足而留下的失误,是很了不起的。

  取消诽谤罪,乃是袁盎、张释之能够肆无忌惮地对汉文帝表达不同看法,敢于诔劝、顶撞汉文帝的必要前提。无此前提,薄葬等类一切善政也就都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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