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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主要政策

 山阴教育督导室 2012-12-10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主要政策   

第一,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是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这和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完全中学中,既有义务教育也有非义务教育,情况比较复杂。这次解决的是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但是为了保持学校内部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全中学的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以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这里,希望大家要对为什么现在只出台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文件没有一起出台的背景和原因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理解。事业单位的改革非常复杂,从改革的总体方向上来讲,涉及到五大改革,包括事业单位的分类、财政的投入制度、用人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五大改革当中,分类是基础。由于事业单位的公共定位和公共属性不同,应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的类别有不同的经费来源渠道和收入分配方式。从教育系统自身来看,义务教育学校、高中、幼儿园、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也各有各的特点。国家在2006年进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时候,考虑到事业单位的分类等配套改革还没有到位,所以只先进行基本工资套改。绩效工资和规范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工作相结合逐步实施。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近年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推进,城乡都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问题更为紧迫,这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和重大举措。考虑到义务教育的特殊性,为了体现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视,也为了统筹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关系,因此,从国家层面上是先出台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拟定整个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和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其他行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问题也会逐步得到解决。教育部对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已经进行了前期的研究,也正在与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尽快推进这项工作,希望各地一定要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从大局出发,充分理解改革的步骤和进程,切实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

第二,关于绩效工资的总量和水平。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帖补帖水平核定。也就是我们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有两部分来构成,一个是上一年度的工作人员的第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帖补帖。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帖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来确定。在具体的操作当中,各地要按照三个部门部署会上规定的办法,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确定工作,这里需要说明,按照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教师的基本工资及其提高的10%的部分、特殊岗位津贴、坚苦边远地区津贴、符合规定的改革性补贴等等都不在绩效工资之内,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绩效工资总量今后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也就是说,今后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要形成连动机制,同步同幅度调整。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同的县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可能会有差距,原因是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的,各县区公务员的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本身也不一样,这种地区间的收入差距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地区之间统筹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缓解,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师们讲清楚这一点;同时地方在操作当中,相邻地区之间也要加强政策协调,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引导。

第三,关于绩效工资的构成。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大部分。根据义务教育阶段的特点,基础性部分占70%,主要是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的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来确定,一般按月发放。采取这一做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同一地区、同一岗位级别的教师在不同学校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也就是说,同一地区、同一岗位级别的教师的基础性的绩效工资水平应该大体平衡。奖励性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业绩和贡献等因素,是我们学校内部搞活分配的重点,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分配办法的时候,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的意见,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再实施,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各地实施绩效工资之前,原来已经发放的津贴补贴,有的可能没有区分基础性和奖励性,或者是平均发放了,这些地方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逐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关于绩效工资的分配导向。

首先是在学校之间怎么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内,学校的主管部门来具体核定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时候,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也就是在学校总量核定的时候,要向农村学校和艰苦地区的学校倾斜。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指导义务教育学校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这一分配导向切实落到实处。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来确定,不能由校长自己来确定,具体的分配办法由各地制定。在具体的实施当中,既要统筹不同学校之间的绩效工资水平,就是统筹不同学校校长之间的绩效工资水平,也要统筹校长和教师之间的绩效工资水平,既要体现对校长的有效激励,也要体现对校长的合理约束。

第五,关于班主任的绩效工资。

教育部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岗位,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分配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班主任津贴时,标准为每月4元到7元,当时对激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88年,国家下发文件,明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来提高标准。据我们了解,目前各地的标准不一,一些地方明显偏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纳入绩效工资后,班主任的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班主任的岗位职责和班主任的工作特点,来合理地确定班主任的工作量,特别是要根据近几年来学生规模的变化,教师补充交流等工作的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适当的减少班主任的教学课时工作量,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做好班主任工作。一时减不下来的,应将班主任的工作计入超课时工作量。各地和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内部分配时,向班主任倾斜,适当提高标准,更好地发挥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六、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

在义务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必须相应考虑学校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这对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稳定,使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保障。《指导意见》中规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实施绩效工资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这主要考虑的是,绩效工资是在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业绩发放的,难以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离退休人员借鉴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的做法,发放生活补贴。在具体的操作当中,各地要按照三个部门部署会上规定的办法,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第七,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管理以县为主”,就是明确县级财政直接承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经费管理工作,在经费保障方面也要承担重要责任,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经费省级统筹”,就是明确省级财政要强化调控省以下财力水平差异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确保本省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落实到位,既要将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补助资金全部下达给县级财政,又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安排用于补助县级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缺口。“中央适当支持”,就是明确中央财政将也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的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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