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
注:①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可在“有关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国家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可不再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应填写“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栏目。 (1) 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
注: 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 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3、“法定代表人”栏,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 5、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2)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注: 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2、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3)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注: 1、“认缴情况”填写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公司制企业应在合计的出资额中填写货币出资的数额,其他企业无需填写货币出资数额。 2、“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约定的期次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填分期缴付情。? 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方式分行填写。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营业单位的,需填写此表作为资金数额证明,主办单位需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设立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应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4)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登记表
注: 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任命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全体合伙人在“盖章(签字)”处签字;分公司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公司公章,其他类型企业无需盖章、签字。 2、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 注: 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7)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注: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 2、“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董(理)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对登记事项签字确认的文件。 3、“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4、“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5、“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经理填写“聘任”。 6、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7、请将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注: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9)
(10)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注: 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____市 区 路(街) 号 房间”。 2、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别墅、公寓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各区县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平房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不同情况,出具以下证明: (1)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 (2)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为租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房屋为自建房的,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房屋位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6)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7)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8)使用中央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9)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其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10)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5、房屋提供者为经登记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盖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6、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盖章,并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9、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12)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扬风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区XX路xxx 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食品类。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5) 验 资 报 告 公司(筹)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 年 月 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一一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由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各方于 年 月 日之前缴足。 经我们审验,截至 年 月 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其中以货币出资 元、实物出资 元、知识产权出资 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元。知识产权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 截至 年 月 日止,以房屋和专利权出资的甲方尚未与贵公司(筹)办妥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专利转让登记手续,但甲方与贵公司(筹)己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以后 月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如有本公告第二十一条所列有关事项应增加说明段予以说明) 本验资报告仅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 验资事项说明 2.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公章) 助 理 人 员: (地址)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验 资 事 项 说 明 一、 组建及审批情况 __有限公司(筹)系由 ____等三人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日取得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阜)登记名预核准字[2012]第1934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二、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经批准的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 元,由股东于 __ 年__月 __ 日之前缴足。其中:__出资人民币__ 元,占注册资本 __ ,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__元。 三、审验结果 截止__年 __月__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股东某某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___元。其中:货币出资___元,于__年__月__日缴存__有限公司(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__账号内。 附件2 注 册 资 本实 收 情 况 明 细 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需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请在□中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⑴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注:1、投资人在本页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投资人应对第(1)、(2)两页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在本页盖章或签字。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2) 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称 :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中的错误文字;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___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附: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 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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