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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系统表

 一寸大海 2012-12-12

西 周

春 秋

立法

思想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

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扩展为:“礼治”: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礼:有别

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体现于西周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中。

立法

概况

《禹刑》

 

王命  誓

《汤刑》

 

出兵前盟誓、军法

 

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

 

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

一、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五礼-祭祀 -丧葬   -冠婚

礼刑关系

 (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出礼则入刑

二、宗法制度

嫡长子继承;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各成一级,共事天子

三、《吕刑》(甫刑)

贯彻明德慎罚;规定赎刑;强调:宽严适中,中正、中罚、中道

四、《九刑》 

1★郑国“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子产)(叔向反对)

 

邓析“竹刑(郑国)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孔子反对)

 

4 宋国“刑器”

 

5 楚国“朴区之法”、“门之法

 

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主要

罪名

昏、墨、贼

乱政疑众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

3、-破坏礼法; -隐匿贼; -窃取财物; -盗用国家宝器

4、徇私枉法 ―― 五过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而枉法

刑罚

奴隶制五刑:★

墨、 劓、 、 宫、 大辟

1圜土之制(徒刑)

2嘉石之制(拘役)

3赎刑(非独立刑罚)

刑法

原则

   

★老幼犯罪减免  三赦:幼弱、老耄、蠢愚

★区分 故意(非)与过失(  惯犯偶犯  惯犯-惟终   偶犯-非终 看偏旁

      对比秦朝 (端)     (不端)   三宥:过失、弗知、遗忘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皋陶: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宽严适中原则  中正、中罚、中道

民事

法律

内容

 

早期:

父死子继

兄终弟继

 

晚期:

嫡长子继承

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

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奴隶牛马、长,-兵器珍异、短);     傅别(借贷契约)

3、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对八字、卜卦)、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订婚期)、亲迎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司法

机关

士  理  大理

正  史  司寇

大司寇  小司寇  司刑 司刺 司厉………

司法

制度

天罚神判

圜土

 

夏台、钧台

(中央监狱)

 

天罚神判

 

圜土、囹圄

jiu里

1、 (刑事)-断狱;   (民事)-听讼

2、五听 :刑讯方法

辞听-言语表达  色听-面部表情  气听-呼吸  耳听-听觉  目听-眼神

3、三刺:讯群吏、讯群臣、讯万民

 
 

战 国

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

指导

思想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严刑重法

1黄老思想――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魏律》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 刑名后增法例;

                        《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于首;

法律

形式

 

律  令  法律答问

封诊式  廷行事  

律  令  解释  (决事比、类推

  令  科  比  (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  式(法律文书、西魏)

主要律典

1法经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商鞅变法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改法为律

连坐、分户

富国强兵

夺贵族权力

法治主义:依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罚

 

《廷行事》-判例

 

《秦律》

 

《法律答问》

――187条司法解释

 

《封诊式》

――调查、诉讼程序、案例

 

《为吏之道》

约法三章

汉律60

九章律六篇+户、兴、厩

 

《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 

 

《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

 

《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

1魏律(新律):八议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篇目         增至18;  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件

2晋律(泰始律) :服制刑名后增法例;篇目增至20

3《张杜律》

4北魏律: 官当   北魏时出现格

5北齐律 重罪十条定为12篇,名例为首承前启后,影响隋唐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设置大理寺;废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

6《麟趾格》东魏-补充律

7、《大统式》西魏-公文程式(正式的法律形式)西魏时废除宫刑

主要罪名

刑罚

秦朝

1、共盗5人以上  群盗:农民起义

2、官吏渎职:见之不举、纵囚、不直、失刑

3、逋事逃避服役)、乏徭集合报到再逃走

1 侵犯皇权 矫制矫诏、大不敬、废格诏令、阑入与失阑、祝诅巫蛊

2 危害统治:左官、出界、酌金、

阿党附益

渎职:沈命罪、见知故纵

杀伤罪、盗窃罪

5镇压起义:大逆无道、

首匿、

通行饮食法

重罪十条北齐律

反逆(造反)   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叛变)     

恶逆(打杀尊亲属) 不道(残忍的杀人)  不敬(盗用皇帝器物或不敬)

不孝   不义(杀长官老师)  内乱(乱伦)

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 

3徒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4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

5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赎刑

7耻辱刑:-剃发 -剃须  

 

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

1死刑:绞 斩

2流刑(北周分五等,2500-4500km

3鞭刑 杖刑

4废除宫刑  西魏(547年)、北齐(569年)

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

2、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 不端-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人以上)

5、累犯、教唆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

 

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1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8种人犯罪,可议其所犯,减免刑罚

 

2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5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巧记年限:31.953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越重

经济

法律

内容

1《田律》:田租与口赋,国土资源

2《厩苑律》《仓律》:畜牧业

3《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官营手工业

4酒业官营专卖

5《效律》:度量衡

4《金布律》《司空律》:货币流通, 11:1

1盐、铁、烟酒专卖

2重农抑商 

3对外贸易

 

中央机关

1皇帝   2廷尉:中央司法审判

御史大夫:行政监察 

监察御史:法律监督 

廷尉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司隶校尉

1大理寺(北齐)大理寺卿、少卿

2御史台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晋)

3尚书台(晋)三公曹、二千石曹

司法制度

起诉:告诉、自首、纠举告发 

公室告公诉,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官府不予受理

讯狱:讯问被告   治狱:庭审案件

不直:故意加重减轻刑罚   纵狱:有罪不判

乞鞠:嫌疑人不服,要求再审

1举劾:公诉   告诉:自诉

严禁越诉 卑幼告尊长 诬告 

2复传:再审  读鞫:宣读判决 

乞鞫:上诉

3《春秋》决狱 

据《春秋》论心定罪:符合忠孝,可减免。

4、 秋冬行刑

5录囚 对在押犯复核,以便平反冤案

1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

2死刑复奏三国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3 刑讯制度化

测囚之法 断绝饮食(南朝)

测定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陈)

重伽、大杖(北魏)

车辐粗杖压踝(北齐) 

来源:科教园法硕  作者:lijingliang [字体: ]

朝代

项目

指导

思想

(合并单元格多为唐朝内容)

1、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 稳定 划一

律    令    格    式 

 

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

 

编例:汇编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

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法律

形式

 

        (政权组织)        (官吏守则、行政法规)   

(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     典(行政法律)

主要

律典

开皇律》★ 

1体例定为12篇,500条律文; 

2封建制五刑法定化

3区分公、私罪;

4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5完善八议:例减、听赎、官当;

 

《大业律》

18篇,删去十恶

 

1、《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

2、《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

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6、《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活动《太平兴国编敕》、《大中祥符编敕》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4、条法事类:南宋《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盗贼律》

宋仁宗――《窝藏重法》

宋英宗――《重法》

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主要

罪名

十恶★  谋反     谋大逆(毁坏宗庙、宫殿、陵寝)    谋叛     恶逆(打杀尊亲属)

  不道(残忍的杀人、杀人全家)      大不敬(盗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不孝(告发咒骂父母)

 不睦(谋杀、卖、殴打、告发尊长)    不义(杀长官老师)    内乱(乱伦)

1六杀谋杀;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故意杀人);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

误杀杀错了人);过失杀过失杀人);戏杀

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暴力获取财物)、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务之便收取)

3保辜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救助,若复原,可减轻处罚。

4泄露机密罪

1折杖:将徒、流刑折为杖刑,仅宋元有

2刺配

3凌迟:首用于五代  南宋确立为法定刑  明朝入律制度化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刑罚

封建制五刑:笞(5)、杖(5)、徒(5)、流(3)、死(2)

刑法

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隋朝即有)

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吸收、竞合)  首犯称“造意”

3自首(未被检举)自新(已被检举):如数偿还的自首可免罪;不实、不尽也可减;重罪或无法挽回的不适用,

4类推原则:出罪(应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入罪(应加重的)举轻以明重

5老幼废疾减刑

6累犯加重 

7特权原则(议 请 减 赎 当)

8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国人向犯,依其本国法;异国人向犯依唐律

 

民事

法律

内容

1、民事行为能力(仅良人具有)

良人:士、农、工、商    贱民:官贱民、私贱民    成丁年龄:21-59(劳役、兵役、赋税)

 

2、所有权国家所有: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私人所有:永业田、部分宅地

 

3、(1)买卖契约:大宗交易需“公验”,签立“市券”。

  (2)借贷契约:计息:出举、举取、息债(所形成债务)不计息:便取、负债、欠负;

 抵押指质; 质押收质、典质

 

4、(1)婚姻:尊长主婚;婚书聘财为要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

七出 三不去 义绝拟制亲属间有杀、伤,必须强制离婚。 和离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律法不惩

(2)家庭:封建家长制统治

(3)继承:权位嫡长子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遗嘱优先

              “绝户”之家,在室女可得未婚兄弟财产额的半份

一、契约制度

1、 立契(红契制度、税契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收契约税;

区分:动产所有权(物主权)、 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

2、绝卖-一般赊卖-预付、活卖-附条件 

3、租、赁、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4、典卖(负债-不计息出举-计息回赎期30年

二、婚姻、继承制度

1、结婚年龄(男15,女13),禁止五服以内结婚

2、官不与民婚

3、七出,义绝,3年不归、6年不问可改嫁

4、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5、遗产兄弟均分,在室女可得半份,

6、“绝户”:在室女3/4,继子1/4;出嫁女1/3,继子1/3,国家1/3

7、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   命继夫妻双亡,立继从尊长

中央

司法

机关

部 门

职  责

官员(正副)、机构

1、大理寺

 

2、刑部 

 

3、御史台

 

4、审刑院

(曾替大理寺,神宗撤销)

1、大理寺

中央司法审判审京师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重审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

正卿、少卿

(正、丞、司职)

2、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复核大理寺徒、流案件; 复核州县徒以上案件;受理在押人申诉

尚书、侍郎

3、御史台

中央行政监察监督以上二部;受理行政诉讼;参与审理重案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台院、殿院、察院)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 地方大案派“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地方

机关

1州(法曹参军、司法参军)

2县(司法佐、史)

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

诉讼

制度

1告诉限制限制越级告诉、限制直诉(邀车驾、登闻鼓)、限制卑幼告尊长

2回避制度 

3死刑复奏:3复奏,唐太宗改为5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

1、献分司制审判与复审分离

2、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三次

3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民诉受理期限为10.1-1.31

 

1.三省制。

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

门下省:审核驳正,交皇帝批准;

尚书省:接受皇帝的命 令,负责执行具体工作。(行政中枢总汇

 

 

2.六部制。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吏部负责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等项工作;

户部负责户籍与财政收入管理等项工作;

礼部负责祭祀及国内外、朝廷内外礼仪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兵部负责各地军队的培训、调动与管理等项工作;

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对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工作。

工部直接受命于尚书省与皇帝,负责各项工程与堂、馆的营建和修缮工作。

   

 

 

 

3. 科举制度。   科举(贡举、制举、武举), 

 门荫:父祖为高宫,子孙因而可通过父祖的荫庇,无须经过考试而直接取得出身。

 

4.任用制度。身、言、书、判。

先考书、判,即为笔试,既要看书法,又要看判答;合格者再察声、言,即为口试。

通过者,称为释褐”,即从此可脱去标志平民身份的褐衫,而身着官服了。

 

5.考课制度。 “四善二十七最法” 

“四善”,对各级官吏提出的四项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27条具体的专业要求。

 

6.奖惩制度。唐代官吏受奖,一般来说是根据考课成绩。对官吏的惩罚,主要依据是《唐律·职制律》及其他涉及官吏犯罪的刑事法律。

 

7.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定型于唐代。

御史台是专门的、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谏议制度,设立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等谏官,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以及最高统治者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批评,甚至可直接对皇帝本人进行规谏。

 

8.休致制度。

《假宁令》:10天休假1日,称为“旬假”。中秋、七夕、重阳、冬至等有“节令假”;因病、因事有“事故假”;婚丧嫁娶有“婚丧假”等。各种假皆有法定期限,不得超假,超者夺俸;在任期间,连续请假超过百日者,必须“停官”,即停职。

致仕――退休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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