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代 项目 |
隋 |
唐 |
宋 | ||
指导 思想 |
(合并单元格多为唐朝内容) |
1、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 稳定 划一 |
律 令 格 式
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
编例:汇编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 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 ||
法律 形式 |
律 令(政权组织) 格(官吏守则、行政法规) 式(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 典(行政法律) | ||||
主要 律典 |
《开皇律》★ 1体例定为12篇,500条律文; 2封建制五刑法定化; 3区分公、私罪; 4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5完善八议:例减、听赎、官当;
《大业律》 18篇,删去十恶
|
1、《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 2、《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 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6、《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宋 |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活动:《太平兴国编敕》、《大中祥符编敕》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4、条法事类:南宋《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盗贼律》 宋仁宗――《窝藏重法》 宋英宗――《重法》 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 ||
主要 罪名 |
十恶★ ①谋反 ②谋大逆(毁坏宗庙、宫殿、陵寝) ③谋叛 ④恶逆(打杀尊亲属) ⑤不道(残忍的杀人、杀人全家) ⑥大不敬(盗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⑦不孝(告发咒骂父母) ⑧不睦(谋杀、卖、殴打、告发尊长)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 ||||
1六杀:谋杀;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故意杀人);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 误杀(杀错了人);过失杀(过失杀人);戏杀 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暴力获取财物)、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务之便收取) 3保辜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救助,若复原,可减轻处罚。 4泄露机密罪 |
1折杖:将徒、流刑折为杖刑,仅宋元有 2刺配 3凌迟:首用于五代 → 南宋确立为法定刑 → 明朝入律制度化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 ||||
刑罚 |
封建制五刑:笞(5)、杖(5)、徒(5)、流(3)、死(2) | ||||
刑法 原则 |
1区分公罪与私罪(隋朝即有) 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吸收、竞合) 首犯称“造意” 3自首(未被检举)、自新(已被检举):如数偿还的自首可免罪;不实、不尽也可减;重罪或无法挽回的不适用, 4类推原则:出罪(应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入罪(应加重的)举轻以明重 5老幼废疾减刑 6累犯加重 7特权原则(议 请 减 赎 当) 8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国人向犯,依其本国法;异国人向犯依唐律 |
||||
民事 法律 内容 |
1、民事行为能力(仅良人具有) ①良人:士、农、工、商 ②贱民:官贱民、私贱民 ③成丁年龄:21-59(劳役、兵役、赋税)
2、所有权:①国家所有: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②私人所有:永业田、部分宅地
3、(1)买卖契约:大宗交易需“公验”,签立“市券”。 (2)借贷契约:①计息:出举、举取、息债(所形成债务)②不计息:便取、负债、欠负; ③抵押:指质; ④质押:收质、典质
4、(1)婚姻:①尊长主婚;②婚书聘财为要件;③同姓不婚、良贱不婚 七出 三不去 义绝:拟制亲属间有杀、伤,必须强制离婚。 和离: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律法不惩 (2)家庭:封建家长制统治 (3)继承:①权位嫡长子继承; ②财产诸子平分,遗嘱优先 ③ “绝户”之家,在室女可得未婚兄弟财产额的半份 |
一、契约制度 1、 ①立契(红契制度、税契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收契约税; ②区分:动产所有权(物主权)、 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 2、绝卖-一般、赊卖-预付、活卖-附条件 3、租、赁、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4、典卖(负债-不计息、出举-计息) 回赎期30年 | |||
二、婚姻、继承制度 1、结婚年龄(男15,女13),禁止五服以内结婚 2、官不与民婚 3、七出,义绝,3年不归、6年不问可改嫁 4、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5、遗产兄弟均分,在室女可得半份, 6、“绝户”:在室女3/4,继子1/4;出嫁女1/3,继子1/3,国家1/3 7、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 命继:夫妻双亡,立继从尊长 | |||||
中央 司法 机关 |
部 门 |
职 责 |
官员(正副)、机构 |
1、大理寺
2、刑部
3、御史台
4、审刑院 (曾替大理寺,神宗撤销) | |
1、大理寺 |
中央司法审判:①审京师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②可重审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 |
正卿、少卿、 (正、丞、司职) | |||
2、刑部 |
中央司法行政:①复核大理寺徒、流案件; ②复核州县徒以上案件;③受理在押人申诉 |
尚书、侍郎 | |||
3、御史台 |
中央行政监察:①监督以上二部;②受理行政诉讼;③参与审理重案 |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台院、殿院、察院) | |||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 地方大案派“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 |||||
地方 机关 |
1州(法曹参军、司法参军) 2县(司法佐、史) |
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 | |||
诉讼 制度 |
1告诉限制:①限制越级告诉、②限制直诉(邀车驾、登闻鼓)、③限制卑幼告尊长 2回避制度 3死刑复奏:3复奏,唐太宗改为5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 |
1、鞫献分司制:审判与复审分离 2、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三次 3、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民诉受理期限为10.1-1.31 | |||
行 政 制 度 |
1.三省制。 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 门下省:审核驳正,交皇帝批准; 尚书省:接受皇帝的命 令,负责执行具体工作。(行政中枢总汇)
2.六部制。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吏部负责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等项工作; 户部负责户籍与财政收入管理等项工作; 礼部负责祭祀及国内外、朝廷内外礼仪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兵部负责各地军队的培训、调动与管理等项工作; 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对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工作。 工部直接受命于尚书省与皇帝,负责各项工程与堂、馆的营建和修缮工作。
3. 科举制度。 科举(贡举、制举、武举), 门荫:父祖为高宫,子孙因而可通过父祖的荫庇,无须经过考试而直接取得出身。
4.任用制度。身、言、书、判。 先考书、判,即为笔试,既要看书法,又要看判答;合格者再察声、言,即为口试。 通过者,称为“释褐”,即从此可脱去标志平民身份的褐衫,而身着官服了。
5.考课制度。 “四善二十七最法” “四善”,对各级官吏提出的四项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27条具体的专业要求。
6.奖惩制度。唐代官吏受奖,一般来说是根据考课成绩。对官吏的惩罚,主要依据是《唐律·职制律》及其他涉及官吏犯罪的刑事法律。
7.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定型于唐代。 御史台是专门的、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谏议制度,设立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等谏官,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以及最高统治者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批评,甚至可直接对皇帝本人进行规谏。
8.休致制度。 《假宁令》:每10天休假1日,称为“旬假”。中秋、七夕、重阳、冬至等有“节令假”;因病、因事有“事故假”;婚丧嫁娶有“婚丧假”等。各种假皆有法定期限,不得超假,超者夺俸;在任期间,连续请假超过百日者,必须“停官”,即停职。 致仕――退休,70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