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移交单位负责落实,在此之后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由接收单位负责落实。 三、遗留问题处理 移交安置后,丙方与移交单位存在遗留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妥善予以解决。 四、住房待遇落实 根据中办发【2004】2号文件规定,住房由移交单位负责落实,接收单位不负责解决该同志的住房问题。 五、相关手续办理 1、接收安置后,接收单位协助移交单位和丙方办理本人及亲属落户、居民身份证等手续,办理《革命军人伤残证》换领手续。 2、接收单位积极配合移交单位按当地政府政策规定为其安置对象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有关医疗保障的转接手续,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协商办理,医疗手续办妥前,安置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移交单位解决。具体问题可在“附加条款”中注明。 六、服务管理 接收单位负责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两个待遇”。丙方移交地方安置后,应服从接收单位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接收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七、伤残人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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